5 工程养护修理中,在开始工作前安全负责人应向工作人员讲解有关安全知识,交待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环境、设备、工具、保安措施以及操作者身体等情况逐一检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得进行作业。
6 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安全标记齐全,电器设备周围应有安全警戒线,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发电机房、仓库等重要位置应配备灭火器具。
7 应按规定定期对消防用品、安全用具进行检查、检验,保证其齐全、完好、有效。
8 水上作业应配齐救生设备;在可能有重物坠落的工作场所,必须戴安全帽;进行电气设备安装和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和使用绝缘用品、用具。
9 助航标志、避雷设施及各类报警装置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好、可靠;输电线路要经常检查,严禁私接(拉)乱接,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10 采用自动监控系统的工程应根据不同的岗位职责,对运行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规定其安全等级和操作权限。无操作权限的人员禁止对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操作,无管理权限的人员禁止在系统计算机上安装或使用任何软件。
7.4.3 事故处理
1 发生事故后,管理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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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如实汇报,发生重大设备或伤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24小时以内应向省水利厅报告。
2 发生重大事故的现场应加强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或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国家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而移动现场部分物件,应作出标志。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对可能涉及追究事故责任人刑事责任的事故,清理现场还应征得有关司法部门的同意。
3 管理单位应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作出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事故原因分析等。
4 发生责任事故后,管理单位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并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 事故发生后,管理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6 对及时发现重大隐患,积极排除故障和险情,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事故发生和扩大作出贡献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遵守岗位责任制、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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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所发生的各种人为责任事故,应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和处罚。
7.5 养护修理项目管理
7.5.1 堤防工程养护、修理工作应本着“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养修并重”的原则进行。
7.5.2 管理单位根据检查的结果,编制岁修养护、防汛急办等工程维修计划,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养护修理工程,应以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局部改善工程原有结构为原则,制定的修理方案,应根据检查和观测成果,结合工程特点、运用条件、技术水平、设备材料和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制定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
7.5.3 工程养护修理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后,应尽快组织实施。凡影响安全度汛的项目应在汛前完成,其余项目应于年底前完成。需跨年度施工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5.4 工程养护维修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根据批准的计划,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7.5.5 工程养护维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和经费计划需要调整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5.6 外包工程项目应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施工资质和能力的维修施工队伍,签定合同,加强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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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养护维修工作应作详细记录并及时进行整理。每年年终进行技术总结,报上级主管单位,重点项目由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7.5.8 抢护工程应做到及时、快速、有效,防止险情发展。
7.6 档案管理
7.6.1 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要由专职人员管理档案,档案设施齐全、清洁、完好。
7.6.2 档案管理应取得地方档案主管部门的认定,并按照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完整的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内容应包括:
1 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上级批示和有关的协议等。
2 工程建设、加固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技术文件。 3 工程技术管理有关的标准。
4 控制运用、检查观测、养护修理及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技术文件、资料及成果等。
7.6.3 技术档案包括以文字、图表等纸质件及音像、电子文档等磁介质、光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各类资料。各单位应逐步实行档案的数字化及计算机管理。
7.6.4 各类工程和设备均应建档立卡,技术档案、图标资料等应规范齐全,分类清楚、存放有序,按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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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5 严格执行保管、借阅制度,做到收、借有手续,定期归还。外单位需借用资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出,并按规定时间催还。
7.6.6 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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