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诉称有证人张三、证人李四出庭作证。
被告辩称: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这样的损害事实发生有过错,而且该201房屋已经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合法出售给王某,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只是由于尚没有全部完工,尚未向买受人王某交付房屋。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依据不足。
被告的辩解有下列证据证明:1、商品房预售合同;2、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文书。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经过各方质证。
经审理查明,xx年10月16日,原告之女按照正常行驶路线途经被告开发的楼盘“大地盆景”A幢楼下时,从该幢楼的201室阳台掉下一个花盆将原告之女砸伤,原告之女花去医药费1万元。被告开发的该201房屋已经在商品房预售阶段合法出售给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只是由于尚没有全部完工,尚未向买受人王某交付房屋。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虽然该房屋已经经商品房预售出售给了第三人王某,但基于合同的相对性,该买卖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仍然应当由被告对该房屋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因此王某不能作为第三人。但是由于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于造成该损害事实有过错,因此该侵权行为不能成立。其中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张三是原告的丈夫,因此其所作的有利于原告的证人证言不能采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根据《 *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和《 * 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 本案受理费用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上诉于某某市中级 * 。 审 判 长:胡国全 人民陪审员:肖玉颖 人民陪审员:王小平 xx年12月10日 公告
(破产财产中间分配用) (XXXX)XX破管字第X号 XXX(破产人名称)债权人:
《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XXXX年XX月XX日经第X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 * (XXXX)X破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XXX(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共实施X次分配,本次分配为第X次分配,确定于XXXX年XX月XX日实施(列明分配实施方法),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XX元,其中,……(列明不同清偿顺序债权的分配总额)。
另有分配额人民币XX元,因____________(列明提存原因),暂予以提存。 特此公告。 (管理人印鉴) XXXX年XX月XX日 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管理人在对实施多次分配方案的中间分配时发布。 二、公告应当列明实施分配的方法。实施分配款项集中发放的,应当列明分配地点、分配时间、款项领取手续等;实施分配款项转账发放的,应当列明转账时间、款项受领条件等。
三、公告应当列明不同清偿顺序债权的分配总额。例如欠付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与应当支付的补偿金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XX元;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XX元;普通债权的分配总额为人民币XX元。
四、分配额暂予以提存的,公告应当载明提存情况。 五、公告应当发布于当地有影响的媒体。 数据:.fae./ws/detail10900.html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