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退役士兵服役贡献量化考核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民发[2015]15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3.12 【实施日期】2015.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退役士兵服役贡献量化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民发〔2015〕15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各县(市、双阳区、九台区、江源区)民政局:
现将《吉林省退役士兵服役贡献量化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民政厅 2015年3月12日
吉林省退役士兵服役贡献量化考核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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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规范和完善退役士兵服役贡献量化考核办法,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2〕4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我省接收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
二、服役贡献量化考核以退役士兵档案为依据,根据退役士兵档案的有效记载材料,对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的标准予以赋分,实行逐项考核,综合计分,以达到量化服役贡献,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退役士兵的服役贡献量化考核工作,由各地退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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