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3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下载本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3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

年9月12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分 第二节 审验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