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要点 下载本文

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赔险承保风险

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本协会根据本第三条承保会员下列第(一)至(二十五)款规定的风险。但此项保险应符合下述条件:

1.除非董事会另作决定,并以此为限,本协会对会员的保险仅限于会员为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或为支付本条规定的损失、开支或费用已付出的款项; 2.会员对任一事件可取得的最高赔偿应限于本条附则1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限额,或入会船入会证书或保险背书载明的限额,或董事会在相关保险年度开始前决定的限额;

3.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另达协议,会员从本协会取得的赔偿应扣除本条附则2规定的免赔额。

(一)人员伤、病或死亡-入会船船员

对任何入会船船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及其他费用,包括该船员的遣返费用和派遣替换船员的费用。

但是:

当责任、损失或费用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事先得到了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二)人员伤、病或死亡-除入会船船员外的其他人员及对旅客的责任 1. 对任何人员(非本条上述第(一)款及本第(二)款下述第2和3项规定的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以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所产生的必要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对从事入会船货物作业的任何人员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对本款上述第1和2项规定责任的保险仅限于发生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或在装货港从托运人或上一程承运人收到货物时起至在卸货港向收货人或下一程承运人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与货物作业有关的疏忽行为或不作为所产生的责任。

2)当责任是根据任何合同或补偿协议的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六)款得以保险。 3)由于入会船与他船碰撞所产生的对他船人员的责任,不属于本款保险范围,但可根据本条第(七)款第2项得到赔偿。

3.对旅客的责任

1)对任何旅客的伤、病或死亡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及因此项伤、病或死亡而产生的医药、住院、丧葬费(包括尸体运送费用);

2)由于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而应支付该船上旅客的赔偿金或补偿费,包括支付旅客前往目的港或返回登船港的费用及旅客在岸基本生活费用;

3)对旅客行李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本协会根据本款第3项规定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在入会船上的或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作为、疏忽或不作为所引起的责任,开支和费用; 2)客票或会员与旅客签订的其他合同条款应取得经理机构的书面认可,且会员与经理机构就本第3项规定责任的保险已按经 理机构要求的条款达成协议;

3)会员对任何旅客因航空运送而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灭失或损坏、迟延或任何其他间接损失所产生的责任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但是在下列期间产生的责任不应除外:

(1)受伤或生病旅客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旅客在入会船发生海难事故后通过航空遣返期间;或

(2)旅客在离开入会船的旅途期间,但应符合下述但书4)的规定。 4) 会员对旅客在离开入会船的旅途中死亡或受伤所承担的契约责任,在以下任一情况下不能根据本款第3项从本协会获得赔偿:

(1)旅客已另行订立了一项关于旅途风险的合同,不论该合同是否是与会员订立的;或

(2)会员已放弃了其就有关旅客旅途风险向任何分包人或其他第三者的任何或全部追索权。

5)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协议,对有关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金属、宝石、贵重物品或稀有或珍贵物品的索赔获得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6)就本第3项而言,“海难事故”是指以下事件:

(1)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或影响入会船的物理状态使其不能安全驶抵其预定目的港的任何其他事件;或

(2)危及旅客生命、健康或安全的事件。

(三)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

会员为留岸的入会船船员而派遣替换船员所产生的或根据法定义务遣返入会船船员所产生的,且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不能获得赔偿的船员遣返及替换费用。

但是,本款不包括由于下列原因所产生的费用:

1)船员在入会船上的服务期满,不论该项期满是根据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还是根据合同双方的一致同意;或

2)会员违反任何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或 3)入会船被出售;或

4)会员采取的与入会船有关的任何其他行动。

(四)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

1.对任何入会船船员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2.对入会船上的任何其他人员(不包括本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人员)的个人物品的灭失或损坏支付赔偿金或补偿费的责任。

但是:

1)除非会员与经理机构达成书面协议,对任何有关现金、流通证券、贵重或稀有金属或宝石、贵重物品或稀有或珍贵物品的索赔取得了相应特别保险,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2)当会员的责任是因某合同条款而产生,且如无这些条款就不会产生时,除非这些条款已事先得到经理机构书面认可,并以此为限,否则本协会不负赔偿责任。

(五)船舶全损船员失业赔偿

由于入会船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导致任何船员失业,会员根据其法定义务或其他法律责任或任何船员协议或其他服务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对船员工资或补偿所承担的支付责任。但是,相关协议或合同需经经理机构事先书面认可,并以经理机构书面认可的为限。

(六)由某些补偿协议或合同所产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