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审批工作规范 一、基本原则: 1.对因工作需要京外调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对各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施绿色通道选调;其他急需业务骨干的选调,在我院下达京外调干指标计划内进行。因工作
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工作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京内难以调剂的原则。各单位因业务发展所产生的人才需求,应首先在北京地区考虑,确属北京地区难以调剂的,再从北京以外地区选调。所选调人员应为本单位主业发展
急需的核心岗位人才、高层次技术与管理骨干人才。 (二)工作急需的原则。从京外调配人员工作应紧紧围绕部门重点工作、企业主业发展
的人才急需,保证好核心岗位和关键岗位的人才配置需要。 (三)编制员额管理的原则。行政机关从京外选调人员应严格控制在编制员额和规定职数内,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空缺内,企业单位应在年度
职工控制数额内进行。 二、政策条件
(一)京外选调人员条件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的人员,应具备与拟聘(任)用职(岗)位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业务能力,且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体按以下标准条件掌握: 1、绿色通道选调人员 2、计划内选调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京内紧缺专业人才或核心业务岗位所需人才,可适当放宽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获得相关领域省部级
科技奖项和国家技术专利人员,可放宽到大专学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管理人员。事业单位一般应选调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人员,企业单位一般应选调担任中央企业总部职能部门下设机构的正副职或二级企业的中层职务人员。此类人员一般应具
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技能人才。应为京内紧缺的专业人才并到基层一线从事相关技术操作工作,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中华技能大赛奖项人员、五一劳动奖
章获得者可放宽到高级工技术等级。 因公作需要从京外调入上述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处级)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5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岁。特殊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50岁。
(二)随调随迁人员条件 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而选调到京工作的人员,其配偶可以随调(迁),属于社会在职人员的,按随调办理,属于城镇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的,按随迁办理。其符合政策规定的子女可以随同进京,随迁子女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为亲生子女,独生子女年龄按25岁以内掌握,其中已参加工作的可随同调京。非独生子女(系在校生或待业)年龄按20岁以内掌握。按照北京市公安局有关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能办理收养子女及在国外生育子女(独生子女除外)的随迁。需待其父母到京工作和落户之后,按照社会投靠方式向当地户政管理部门申办进京。 三、工作程序 (一)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的审批工作。审批工作按照“承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复核—人事部门分管领导签批”的程序进行。拟调人
选须报经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志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分院行文申报人员进京材料。 (三)北京分院经审核报送有关领导批准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依照政策规定予以审批。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报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市场司统一出具人员进京调函,一份抄送北京市公安局,两份发往报文单位(分别用于调动人个人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存档,去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迁户手续持复印件即可)。调函自签发之
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作废。 (四)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收到进京调函后,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办理跨地区调动手续,积极配合做好调动人员工作关系的调转、户口迁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事宜;同
时,应与选调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正式确立聘用(劳动)关系。 (五)人员调动完成后,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人员进京审批材料、进京调函、从京外调入人员关系调转手续(包括行政关系转移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介绍信、档案转递单复印件)、主调人员聘用(劳动)合同书。 四、审批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 (一)所需审核材料 1、主调人。考核材料、学历学位证书、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或文件)、职务任命
文件、京外 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绿色通道人员还须审核其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2、随调人员。须审核其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 3、随迁人员。主调人员配偶系城镇无业人员或退休人员的,按随迁办理。须审核无业证明(须由其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等出具)或有关部门颁发的退休证。符合随迁政策的子女可一同办理迁京,须查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独生子女证(二胎须附准生证)及在校证明或无业证明。 4、主调方的爱人是现役军人、单位中层以上负责人等,由于工作需要不能随调到京的,
须出具单位开出的证明。
5、其他材料。调(迁)入人员常住户口卡、身份证,调动人结婚证等。 (二)审核要点
1、审核调入人员是否属于选调范围。 2、对照有关人员人事档案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注意核清核实人员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有效。
3、查验主调人、随调随迁人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各类材料之间逻辑关系是否清晰。主要证明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彼此之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需由相关机关进行更正或开具证明说明。户籍材料中的有关信息如发生变化,要提前到户籍所在
地公安机关进行变更。 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基础上,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承办人填写《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附表1)、《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附表2),汇总形成报批材料报领导审批。 五、申报材料
京区各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完成审批后,向北京分院行文报送人员进京材料。 (一)上报材料
1、绿色通道选调人员 (1)《因工作需要调x x x同志到京工作备案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志同意选调相关人员到京工作的内部签批件复印件(一份); (5)主调人符合绿色通道选调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二份); (6)主调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7)调动人员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8)调(迁)入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或登记表复印件(二份); (9)主调人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原件(一份); (10)随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或随迁人员的无业证明原件、退休证复印件(二份); (11)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独生子女证(二胎须附准生证)复印件,如涉及再婚情况,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归属权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复印件(二份); (12)随迁子女在校证明原件(一份); (13)其他特殊说明的材料。 2、计划内选调人员 (1)《因工作需要调x x x同志到京工作备案的函》(须有发文文号); (2)《因工作需要从京外调配人员办文备案表》(一份);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同志同意选调相关人员到京工作的内部签批件复印件(一份); (5)主调人学历证书(初始学历和最高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文件)、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二份); (6)调动人员结婚证复印件(二份); (7)调(迁)入人员常住人口登记卡或登记表复印件(二份); (8)主调人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原件(一份); (9)随调人员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和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原件或随迁人员的无业证明原件、退休证复印件(二份); (10)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独生子女证(二胎须附准生证)复印件,如涉及再婚情况,应附丧偶证明或离异后关于子女抚养归属权的、具有合法效力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等复印件(二份); (11)随迁子女在校证明原件(一份); (12)其他特殊说明的材料。 (二)材料要求 1、上报函件:应内容完整,表达清晰。其中应重点表达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调调人到京后拟安排部门、岗位和拟任职务;二是简要介绍拟调人的基本情况,以往主要工作成绩
及特长,选调到京理由;三是说明随调、随迁人员的基本情况。 2、上报表格:应由各单位从事人事调配工作的同志在认真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
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要求内容完整。 3、附件材料:应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复印,并加盖人事部门公章。在此基础上开列材料清单,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由承办人及处室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并
按上报材料清单顺序摆放。 文件下载: · 附表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doc篇二:《单位接收函》(需在京落户) 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在京单位接收函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