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企业孵化器政策 - 图文 下载本文

企业孵化器作为双创的重要孵化平台,未来将迎来新一轮的提质计划。为鼓励创业创新,国家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出台了需对优惠政策。2019企业孵化器政策有哪些?下文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2018年11月,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与前期相比主要体现了3点变化:一是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也纳入政策范围,进一步拓宽了政策覆盖面,加大了政策力度。二是税收政策文件不再对孵化器、科技园和孵化企业规定限制条件,只要是经过相关部门确认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就能够享受税收优惠。三是改变了管理模式。纳税人无需再取得科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直接申报即可享受免税,税务机关采取事中事后管理进行税收监管。

1.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这意味着孵化器等机构除了孵化服务如果还提供其他服务如酒店、餐饮等业务时,应该将孵化服务单独设立收入类别明细核算,无法区分或者区分不清的,不能享受优惠。

2.享受的范围是经国家、省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如果没有经过认定、备案,即使名称叫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重创空间,也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向在孵对象提供的房产、提供的孵化服务免税。

如果使用房产的对象不是在孵对象,提供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的对象不是在孵对象,同样不可以享受免税。

4.享受免税政策按规定申报,同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时候监督。这意味着不申报,不备查,无法直接享受免税政策,并且在经营活动中也要遵循相关政策要求,后续发现不符合政策要求,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查处。

5.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为了保证政策的落实,文件还规定了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