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2——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思路 下载本文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二)——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思路 为了给经济发展提供土地资源,深圳市政府先后在1992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国有化”行动,但因土地补偿不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违建”、“抢建”现象,无形中造成了长期以来困扰深圳社会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而这在工业用地改造项目中影响尤甚。

如何妥善解决项目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历史遗留问题,往往成为工业用地升级改造项目能否顺利推进的关键。在实际操作中,借助城市更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深圳地区工业用地升级改造项目的主要途径;不过,随着商业竞争的白热化,不少工业用地项目的投资者正试图通过“引入产业+农地入市”等非城市更新的方式,寻找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其他路径。

一、深圳非农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概述 (一)两次“土地国有化”的补偿未到位

为了给城市发展提供用地保障,深圳市政府在1992年出台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对原特区内的集体土地实行“统征”,转为国有用地;2003年,深圳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把特区外的土地全部“转”为市政府发展储备用地。 然而,由于对村集体、村民的补偿标准过低、不到位,上述“征地”、“转地”行动事实上并未得到当时的村集体及村民的承认。在性质上,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名义上虽为“国有土地”,但要真正实现流转,则需要完成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手续。 (二)违法建筑的泛滥

深圳地区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巨大的用地、用房需求。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出于招商、创收等考虑,与村外个人或企业签订用地协议,使用年限50年甚至更久——事实上成了“以租代售”。土地实际使用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多数未经合法报建手续就建起了各类建筑。这些违法建筑不但数量众多,而且承载着大量的产业。根据2010年深圳完成的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违法建筑信息普查统计结果显示,全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普查总量为35.7万栋,建筑面积3.57亿平方米,用地面积131平方公里,其中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占据相当大的比重。若要对如此

规模的“违法建筑”尽数拆除,不但阻力重重,还会对当地经济的发展以及大量人口的生计造成负面影响。

二、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的法律关系分析

通过对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来龙去脉的梳理,我们认为:要处理好以上问题,首先需要理顺好项目用地上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委”)以及土地实际使用人的关系。

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国有化”行动,深圳成为“名义上”全部由国有土地组成的地区。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是项目用地的征收、征用方;但需要完成征地补偿等手续,才真正转为国有用地。在项目运作中,相关成本大多由项目投资者直接承担。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者,在土地开发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过程中主要负责“算大帐”,其着眼点主要在于财政收入、城市规划的落实、公共设施用地的保障等。

在相关工业用地升级改造项目中,村委扮演着衔接和沟通政府和实际使用人的双重角色:他们是项目用地的“名义产权方”,土地征收、征用关系的“名义被拆迁方”,同时也与项目用地的实际使用人存在租赁关系。因此,村委(及所属大多数村民)成为了解决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促使项目顺利推进的关键主体。作为所在社区的主要经济来源,村委主要的利益着眼点在于土地项目分成,留用地、留用房的数量及收益等。 项目用地的实际使用人名义上与村委缔结了租赁合同,租用项目用地并在上面修建建筑、发展产业。但由于历史原因,他们的用地行为往往存在用地手续有瑕疵、报建手续不齐等缺陷,存在合法性风险。一方面,他们与目标用地的捆绑是最直接的,且大多在所在社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着最迫切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由于合法性上的缺陷,他们往往不愿意将“项目用地实际使用人”的身份展现于台前,并常常需要与投资者联合促进项目的确权工作,实现自身利益的“洗白”。

总体而言,在处理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所涉及的主体、法律关系,以及各方利益诉求可概括如下:

三、通过城市更新解决工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要点整理

自《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城市更新就成为了历史用地确权及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的主要途径。2016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下称“暂行措施”)等一系列措施的颁布,为解决历史用地遗留问题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

(一)未征转用地:理顺产权关系后可直接拆除,参与城市更新 《暂行措施》明确规定,针对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建成区,在已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区域的情况下,村委可自行理清处置土地范围内的经济关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与政府签订征(转)用手续的协议后,可作为历史用地参与城市更新。政府将不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据此,项目投资者在理顺土地的利益关系后,可直接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而不用要求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出具产权证明,无形中降低了历史用地参与城市更新的难度。但其代价有二:

一是交纳更高的地价。相关用地上所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110%计收地价(其中的10%为对历史用地行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