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卫疾控发[2006]512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6.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关于印发《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范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我部组织编写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合理配置系统运转所需设备、人员和维持经费,确保东、中、西部省份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0年底以前90%以上的县、80%以上的乡完成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接种信息的个案管理。 1 / 7
二、现已具备系统运转条件的县,所辖接种单位应在系统启动后的6个月内,按照《规
范》要求完成200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录入和报告。目前正在使用其它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地区,应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交换集成标准》的要求,对应用软件进行调整,实现与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交换。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利用国家信息管理平台,定期对辖区儿童预防接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辖区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及时发现免疫工作空白和薄弱地区,提高预防接种服务质量。
附件: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了加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为免疫规划工作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级防保组织和接种单位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2 / 7
1.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
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结合本辖区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方案,落实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对乡级防保组织、接种单位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国家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国家接种点客户端软件的升级和发布。
(2)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开展考核和评估工作。
(3)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和反馈。 (4)负责全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2.省、市(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制定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技术方案,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承担系统用户和权限管理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督导;开展考核和评估工作。
(3)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价、报告和反馈。 (4)负责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的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制定本辖区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具体实施计划,指导乡级防保组织和接 3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