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以前年度结余的福利费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以前年度提取的福利费有结余怎么办?20XX年是否还可以提取?基数如何掌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最近,有些纳税人向吉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咨询员小张举例作了解答。
从20XX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三条规定,20XX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有结余,20XX年首先使用这部分结余数,如果不足再按工资、薪金总额14%计算扣除。可能有以下两种情况:
1.结余额非常大,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结余数。这种情况可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即使当年发生数超过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也不调整。但不能再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
例1,20XX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50万元,20XX年实际发生40万元,当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30万元怎样处理?
咨询员答复道,虽然实际发生额40万元超过扣除标准30万元,但不需要调整,也不能再计提,结余的10万元可在20XX年继续使用。
2.结余数小于实际发生数,不足部分可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扣除。这时应区分两种情况:
(1)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未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2,20XX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XX年实际发生3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咨询员答复道,20XX年可扣除20万元,以前年度结余的10万元结零。
(2)结余数加上当年实际发生数,超过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 例3,20XX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XX年实际发生6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咨询员答复道,20XX年实际发生的60万元都可扣除。当年允许扣除的数额是50万元,余下的10万元是用了20XX年的结余。
例4,20XX年某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结余10万元,20XX年实际发生70万元,按当年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为50万元,怎样处理?
咨询员答复道,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因为使用了上年结余后,当年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是50万元。
第二,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出现赤字,要用自有资金(税后利润或盈余公积)冲减,不能用20XX年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计算的数额冲减赤字。
第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结余的福利费必须用在职工福利方面,如果改变用途,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原有的“应付福利费”科目是否保留?对此,咨询员答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九号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福利费。所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在“职工薪酬”科目中核算,应该设“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发生的福利费支出。
(二)、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如何纳税
企业所得税
对内资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的有关规定,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规则,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以及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搬迁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后,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因转换生产经营方向等原因,没有用上述搬迁收入进行重置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而将搬迁收入用于购置其他固定资产或进行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可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中将相关成本扣除,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需要注意几点:1.搬迁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搬迁企业从规划搬迁第二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其余额并入搬迁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3.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搬迁企业,其取得企业搬迁收入,在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的条件时,不计入企业的总收入。 营业税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此可见,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须缴纳营业税。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由此可见,对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须缴纳附加税费,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附加税费。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和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符合条件的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
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由政府直接收回,并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项目,无须缴纳印花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财税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由此可见,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无须缴纳契税。
(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 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四)、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津贴、补贴等则有例外。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一)、独生子女补贴; (二)、托儿补助费; (大托字[1993 12号)
根据大政办发[1993]7号《转发市教委关于制止托幼园所改变用途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后的管理和报销办法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