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
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2010修订)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财会[2010]21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
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0.11.01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
信息的责任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1 / 2
第二条 在审计业务没有提出专门要求的情况下,审计意见不涵盖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没有专门责任确定其他信息是否得到适当陈述。然而,由于已审计财务报表与其他信息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大不一致将损害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可信性,注册会计师需要阅读其他信息。
第三条 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是被审计单位向股东(或类似的利益相关方)公布的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年度报告或类似文件。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其他文件,如在证券发行中使用的文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其他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惯例,在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包含的除已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外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第五条 不一致,是指其他信息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中的信息相矛盾。重大不一致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对依据以前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审计结论产生怀疑,甚至对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产生怀疑。
第六条 对事实的错报,是指在其他信息中,对与已审计财务报表所反映事项不相关的信息作出的不正确陈述或列报。对事实的重大错报可能损害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的可信性。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