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冒充药品出现新情形 下载本文

非药品冒充药品出现新情形

司法实践中,对假药的认定尤其是对药品管理法第 48 条规定的以非 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经常出现分歧,争议比较多,需要引起注意。 药品管理法虽然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但是并未明确规定非 药品冒充药品的具体情形。为了统一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标准,从而使 该项规定更具操作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 整治行动的公告》(下称《公告》)第 1 条规定: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 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 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 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这种对非药品冒充 药品的界定虽然从文字表述上看来比较清晰,但是在实践中认定假药却经常 遇到困难。一些非药品的标签、说明书上不使用功能主治、适应症、治疗功 能等字眼,而使用推荐食用人群、适用范围、功能特点等表达方式,内容上 却包含有疾病名称和疾病症状。这种标示方式可否认定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呢?

有观点认为,该种标示方式属于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者药用疗 效,应当认定为假药;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种标示方式不属于明示预防疾 病、治疗功能或者药用疗效,因而不能认定为假药。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假药,该类标示方式自以为既可以把非 药品当作药品来卖,又可以不具备假药的法定标示特征为由来逃避法律的制 裁。从字面解释来看,该类标示方式也属于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者药 用疗效。所谓明示,是指明确指出或表示。而暗示是指不明确说出,而是用 含蓄、委婉的语言或者动作使他人领会。正是为了打击实践中存在的该种现

象,《公告》的第 1 条才在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外, 又规定了在标签、说明书中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这一外延 比较广泛的非药品冒充药品形态。

因此,这种标示方法,使得非药品对疾病具有预防或者治疗的功能无 需人们进一步领会,自然属于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者药用疗效。 tips:感谢大家的阅读,本文由我司收集整编。仅供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