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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闽地税政二[1995]00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1.04 【实施日期】1995.01.04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一点第(一)、(六)、(七)、(八)、(十)、(十三)、(十四)项,第二点第(三)、(四)项。”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5〕001号 1995年1月4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稽征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229号、250号三个文件的有关政策摘转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229号、250号三个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某些地区仍要求企业上缴利润问题 1 / 3

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有关规定已明确,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都应依法缴纳所得税。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交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以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各个地区和部门都应遵照这个原则执行,不得擅自决定要企业上交利润而不按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发现与统一税法不符的任何做法,税务机关应予抵制和有权拒绝执行。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94)001〕中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措施,这对一个企业可能会有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在具体执行时,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 (三)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乡镇企业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这里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四)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精神,原允许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单项留利、部分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技术开发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税前还贷政策一律取消。 (五)关于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处理问题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六)对企业接受捐赠的处理问题

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 2 / 3

(七)企业转让投资损益计税问题

企业中途转让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款项,高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投资收益,照章缴纳所得税;其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失。 (八)关于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扣除问题

为了便于操作,对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在两个低于范围内提取的工资总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可按实际提取数扣除。企业将提取的工资总额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丰补歉的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不得重复扣除。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备案,其中城镇集体企业工效挂钩的基数、比例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九)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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