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标准 下载本文

附件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建设标准

一、实验室建设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

(一)市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等。

(二)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

二、设备配置

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设备配置标准,按照卫生部《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执行。

三、人员配置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配置为:市级91-120人;县级61-100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配置结构比例为:行政管理和工

勤人员应占总人数的20%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人员总数的80%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中卫生技术人员应占总人数75%,非卫生技术人员应控制在总人数的5%以内。

在核定的编制内配置一定比例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的卫生技术人员:市级为30-40%、县级为40-50%。

四、基本功能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一)市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等。

(二)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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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县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建设标准

一、业务用房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床位,床位数应达到100张以上。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为60平方米/床,全院业务用房不低于6000平方米。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配置。

二、设备配置

基本设备(19项):12道心电图机、多参数心电监护仪、除颤起博器、无创呼吸机、急救呼吸机、多功能抢救床、便携式B超、电动负压吸引器、全自动洗胃机、空气净化消毒机、离心机、二级生物安全柜、双目生物显微镜、生化培养箱、血气分析仪、血沉仪、血糖仪、尿分析仪、四通道凝血仪。

重点设备(16项):中心监护系统(中心台+4床以上)、动态心电分析仪(Holter)、肺功能分析仪、血液透析机、自动生化分析仪(≧150测试/小时)、血液分析仪、酶标分析仪、冷冻切片机、数字X线机、移动式X线机、预真空高压锅、高压氧舱、化学气体消毒柜、内窥镜清洗消毒机、救护车、焚烧炉。

三、人员配置

病床与工作人员配置比例为:300床位以下的按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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