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境内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新疆境内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依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电网内已并网运行的,由新疆省调直调的发电厂。地区电网内的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新疆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的调用、考核和补偿情况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以下简称为电监局)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和补偿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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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
(一) 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频率时,发电机组通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 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基本调峰系数为60%(即60%至额定容量范围内调峰为基本调峰,低于60%额定容量的调峰为有偿调峰),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提供从0-100%额定容量的基本调峰,其他机组不进行调峰的考核和补偿。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发电工况时,在迟相功率因数0.85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0.97至1范围内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有偿调峰、备用、有偿无功调节和黑启动。
(一) 自动发电控制(AGC)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跟踪调度自动控制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或)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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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规定的范围进行深度调峰以及火电机组按调度机构要求在24小时内进行启停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新疆省调指定的发电机组通过预留备用容量所提供的服务,初期只对公用性质的发电厂机组提供的旋转备用进行补偿。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迟相功率因数小于0.85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或在进相功率因数小于0.97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以及发电机组在调相工况运行时向电力系统发出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五)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在无外界电源支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电的服务。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且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厂内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技术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二)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三)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并认真履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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