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
命名原则(试行)
广西电网公司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前言
为了规范统一广西电网公司中低压配电线路及设备的运行管理,使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命名能更好的满足调度管理及执行公司配电两票的要求,特制定本原则。
本原则适用广西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不包括变电站内的10kV以下线路及设备)。各代管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本原则涵盖内容外的设备,各供电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补充条款。
本原则起草单位:广西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
本原则主要起草人:鲁宁、奉斌、张海、韦彩灵、刘剑锋、韦峥、杨学明、陈志忠、李善兰、滕红卫、龙玉忠、王辉、于荣华、黎健、罗浩杰。
本原则主要审核人:江革力。 本原则批准人:林火华。
本原则由广西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广西电网公司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
命名原则(试行)
1范围
1.1为了进一步完善10kV配电线路、设备命名和编号的管理,结合广西电网公司系统10kV配电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原则。 1.2 适用范围:广西电网公司管辖的10kV及以下配电线路及设备,各代管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1.3本原则涵盖内容外的设备,各供电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补充条款。 2 引用文件
2.1《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SD292-88 2.2《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 572-95 2.3《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79)电生字第53号 2.4 《电网一次设备编号及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Q/GDD-316.16-2002
2.5《中国南方电网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 Q/CSG 1 0012-2005 3 术语定义
3.1 配电站:中低压配电网中,指在户内安装,用于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将10kV(6kV)电压变换为0.4kV电压的供电设施。配电站一般可视为开闭所、配电变压器与低压配电设备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