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后在建项目物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6〕139号) 下载本文

中 国 铁 路 总 公 司 铁总财〔2016〕139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在建项目 物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为确保铁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全面实施营改增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财?2016?119号)要求,现对全面实施营 改增后在建项目物资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在建项目,将钢材、水泥、道砟、设备等自购物资,以及采用系统集成模式承包的“四电”工程中属《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目录》(铁总物资?2015?117号)范围的主要“四电”物资结算方式调整为:供应商按照与施工企业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与建设单位直接结算,由供应商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将供应商与建设单位直接结算的物资按照其结算价款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二、建设单位应与施工企业、供应商签订三方合同,对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与供应商签订的原合同中价款结算等条款依法进行变更,明确由建设单位作为共同采购方,负责上述物资的结算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施工单位作为物资共同采购方对物资的采购、供应及质量等责任不变,“四电”系统集成模式和集成商原有责任不变。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6月6日 主题词:null 分送:鉴定中心、工管中心,总公司计统部、物资部、建设部。 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2016年06月0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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