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一、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放炮、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
2、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放炮必须实行“三人连锁放炮”制(放炮员、瓦斯员、班组长)并严格执行一炮四检制。
3、放炮员必须有2年以上的采掘工龄,培训并领取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规程进行放炮。
4、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放在两个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摆乱放,炸药必须放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设备的安全地点,每次放炮时必须将炸药箱、雷管箱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在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提脚线,硬拽雷管,应将成束的电雷管理顺理好,提住管端的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形成短路。
6、配装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距电器设备和导电体20米外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装配引药的数量按规程措施规定。
(1)、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
脚线绝缘层。
(2)、电雷管只许由药卷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格将电雷管斜插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3)、电雷管装入药卷后,应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必须将电雷管固定的药卷内,还必须扭结电雷管脚线末端。
7、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必须用黄土填实,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放炮,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和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放炮,放炮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小于0.5m,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都不得小于0.3m。 8、严禁放糊炮、明炮。
9、掘进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支架有损伤或者留有伞檐时不准放炮;装药前和放炮前,放炮后瓦斯员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准放炮;在放炮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石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不准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如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准放炮。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带班长、跟班矿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必须拒绝装药放炮。
10、放炮前,电气设备电缆工具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20m以外,放炮前安全员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处应设警戒牌,栏杆或栓绳等标志。
11、放炮母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 (1)、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2)、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放炮线,严禁使用固定放炮线。
(3)、放炮母线在接线和电雷管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物、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4)、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在0.3m以上的悬空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放炮,严禁用轨道、金属水管或大地当作回路,放炮前放炮母线扭结成短路。
12、井下放炮都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器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 13、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放炮,放炮地点到放炮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