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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发表时间: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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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编者按:中电联于2001年八月七日以中电联标(2001)30号文颁发了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生产、制造、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专家的作用,更好地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设立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下同)。 第三条 标委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管理部门的要求,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简称中电联,下同)负责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组织、指导标委会的工作,确定各标委会负责的专业技术领域。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遵循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向中电联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设。

第六条 按照国家的电力行业制定、修订标准的方针、原则,负责组织撰写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按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和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推荐性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颁发建议。 第九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对本专业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研究,作出书面报告;向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

建议。

第十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可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评价工作;也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在完成上述工作前提下,标委会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受中电联标准化部门的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标委会的组成应以生产、制造、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为主体,各级行政管理机构的科技管理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标委会组成人员的八分之一,电力企业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每届标委会委员任期一般为五年。

新组建成立的标委会的组成由筹建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提出标委会组成的草案名单、本标委会章程及本标委会的标准体系表,报中电联审查批准。

标委会的换届,由上届标委会秘书处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提出新一届标委会组成的草案名单,报中电联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标委会一般设委员二十至三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秘书长一人,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一人。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及委员应由在职专业人员担任。需要时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一至三人担任标委会的顾问。

第十五条 标委会委员(简称委员、下同)应由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的产生,由有关部门推荐,中电联审核后聘任,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或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推荐替换人选,中电联另行聘任。

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如对本专业技术标准的审查等)。委员在本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 标委会可设单位委员,单位委员代表人数包括在委员总数中,但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在本专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中,技术力量较强、标准化工作较突出的单位,可提出申请作为单位委员,其代表由中电联审核、聘任、颁发聘书。

单位委员应选派一名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为代表参加标委会的工作。单位委员的代表具有标委会委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标委会可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本专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标委会批准。通讯成员数不限。

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本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向每位委员、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收取一定的信息、资料费。收费办法由各标委会制定,并经中电联标准化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应设在本专业技术力量强、标准化工作突出的单位。该单位受中电联的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下称挂靠单位)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简称工作组,下同),负责本标委会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应对本届标委会的工作全面负责,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工作组为临时性机构,当所负责编制的标准报批发布后,该工作组自行撤消。 第二十二条 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较密切的标委会,可互派联络员参加对方标委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三条 中电联根据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标委会的工作情况,必要时可对标委会及其挂靠单位进行调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标委会提出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电联标准化部门,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列入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根据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经标委会分送给全体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标委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也可采用函审)。

秘书处应在审查会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在报批材料中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会议审查按要求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加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应经与会代表通过。 函审后,应按要求写出《函审结论》,并附所有函审单。 送审稿会议审查时,应通知中电联标准化部门。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标委会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中电联标准化部门。由中电联标准化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标委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审查本专业的制修订标准,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标委会应每年向中电联标准化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电力标准化专项经费;

(二)向委员、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收取的信息、资料费; (三)开展本专业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四)由标委会负责筹集的电力企业及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委会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制定、修订标准补助; (四)标准编写审查费。

第三十四条 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中电联标准化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标委会均冠以专业技术名称。标委会代号冠以TC,表示为DL/TCXX,各标委会的顺序号由中电联标准化部门编注。

第三十六条 各标委会应根据本章程,结合本专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专业标委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电联负责解施。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D-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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