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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PE”并购基金的控制权如何认定PE实务

作者:李金招 黄忠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一、引言

上市公司联合PE等机构设立并购基金可筹集到大量现金,既不占用上市公司过多的日常经营资金,又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成为上市公司纷纷采用的并购工具。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需要考虑诸多方面的问题,其中关于控制权的认定便至关重要。由于并购标的运营状况不一,是否将并购基金纳入合并报表(以下简称“并表”)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利润等财务指标均有重大的影响。通过对并购基金控制权的不同认定,可对并购基金在纳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和不纳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并表出表”)之间灵活转化,从而达到优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调节利润的目的。同时,在另一方面,基于控制权的不同认定,上市公司参与投资并购基金在特定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进行财务性投资,从而影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配股、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2017年2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中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的情形。而根据2016年3月4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控制权的认定是判断是否构成财务性投资的重要因素之一。综上所述,如何既能通过对并购基金的并表出表操作调节利润,又能避免被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关键在于对并购基金控制权的设计与认定。本文试图结合相关会计准则,梳理系列上市公司案例的实践操作,为上市公司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时如何设计和认定控制权提供参考。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权的认定标准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第33号准则” )第七条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从第33号准则可以看出,影响控制权的关键因素为主导投资、影响回报及可变收益。如果投资人能够主导并购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决定并购基金的投资决策,并可据以从该并购基金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具有不确定性的利益,则说明该投资人能够对并购基金实施控制。当并购基金采取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上市公司对并购基金的控制权认定相对简单,主要是基于股权比例及对并购基金的表决权大小来考量。一般情况下股权比例在50%以上即可认定上市公司对并购基金具有控制权。当并购基金采取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

制,有限合伙企业的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L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仅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设计机制的不同导致有限合伙企业在分配方式、治理结构、税收及资金进出等方面更加灵活。因而有限合伙制的并购基金在控制权认定上与公司制的并购基金有很大的不同,需在综合考虑控制权认定的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作出实质性的判断。三、并购基金的控制权认定与财务处理的关系

实践中,上市公司对其参股或控股的并购基金采取并表,或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非流动性资产等不同会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上市公司对不同情形下的并购基金控制权的认定思路。并购基金控制权的认定与会计处理的关系可用下图表示:具体为:1、若判断构成控制,则对该并购基金合并报表,并入标的公司100%净利润;2、若构成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按份额影响当期净利润;3、若既非控制,又非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不具有控制权,可能会被认定为财务性投资。若被投资企业为公司,通行的行业操作惯例一般认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为20%-50%,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股比例为5%-20%。因此于通常情形而言,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到长期股权投资再到合并报表,上市公司对并购基金的控制权逐渐加强。备注: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