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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讲稿(学习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讲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于2002年9月1日施行至今已经3年多了,办法的执行,将学校、家长、学生该负什么责任划分得明确,为解决学生伤害事故提供了明确的法规依据。 第一章 总则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目的是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伤害事故处理的原则是: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办法适用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旅游、参观、参加志愿者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都适用办法规定。 另外办法在总则中对学校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措施,学生家长(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学生遵守学校规章纪律作了原则规定。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12种情况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如:某个学生半夜从上铺滚下床,腿摔断了,床铺没有栏杆或者是栏杆坏了,学校就要负责。因此提醒学校在修建或者购买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的时候,一定要符合相关标准。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的。如:学校发生火灾,结果因消防通道狭窄或堵塞,学生因此受伤害;又如学校没有设保安,歹徒冲进校园伤害了学生,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因此,建议学校主动请有关部门到学校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同时配置专人负责对学校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的。如:学校学生集体中毒事件,这种情况家长可以向学校索赔。因此学校食堂、小卖部等要加强管理。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的安全措施的。如:教师看到篮板上的篮框螺丝已经松动了,在预料到有危险的情况下,却没有向学校报告采取措施,结果学生投篮时,篮框掉下来砸上

了学生。

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比如:某体育老师年龄大了,又做了一次手术,学校却没有调换他工作。结果在一次游泳课中,学生溺水,老师又不能下水救人,造成学生死亡。又如,某老师患肺结核,学校没有采取措施,老师带病上课,使多名学生染上肺结核。因此,建议学校定期组织老师做体检。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比如:上劳动课,学校安排初中生抬水泥、挑砖头,学生在劳动过程中跌倒造成骨折。因此,要尽量让学生干轻松活,活动前征求一下学生意见。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如:某个学生患有心脏病,但老师依然安排学生参加长跑,结果造成学生猝死,学校就要承担责任。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例如:学生在课堂上突然肚子痛,学生报告了老师,可老师为了不耽误上课时间,在下课后才把学生送到医院,结果学生患阑尾炎,因耽误治疗时间死亡。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如:学生发生打架,老师不制止,造成学生伤害。小学生课间玩“斗鸡”,老师看见了没有制止,结果某个学生被“斗”倒在地,造成骨折,学校要负责。因此,老师要观察学生的活动,一旦发现学生的某些举动很危险,就要及时制止。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如:住校学生上课期间夜间擅自外出娱乐,在歌厅遭到伤害。老师应该掌握每一个学生家长电话,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一旦发现某个学生没有来上课,就要与其家长联系。否则,一旦学生离校出了问题,学校脱不了干系。

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及其家长的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有四种情况: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伤害的。如:比如住在宿舍5楼的学生,明知道啤酒瓶扔下楼可能砸伤人,仍然乱扔的,结果砸伤学生,受伤的学生就可以直接向乱扔酒瓶者索赔。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如:上体育课的时候,篮球掉到围墙外面了,学生图方便爬围墙去捡篮球,老师发现后立即提醒有危险,并叫他从大门出去捡,但学生不听、我行我素,不小心摔断了腿。这样一切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比如:

某学生一周前受了伤,伤口还没有完全愈合好。在体育课上,学生却没有告诉老师,结果在跳远训练时,由把伤口撕开了,这样学校就没有责任。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如:教师发现某学生在星期一、二两天情绪低落、行为反常,老师对学生进行了安慰,并立即向学生的父母反映了情况,原来是该学生的父母正在闹离婚,但学生的父母没有对学生进行开导,甚至当学生的面发生了打架,学生来到学校后,一气之下跳楼自杀。这样学校没有责任。

三、《办法》第12条规定了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具体情况有四种: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比如:学生放学后,不直接回家,私自下河游泳死亡;或者是学生上学学途中遭遇车祸等,学校没有责任。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或在放学后、节假日等学校工作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3、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或者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比如:某精神病人冲进学校,学校保安奋力阻止,结果保安被打伤,精神病人进入学校将一名学生杀伤。学校在这一突发事件中就没有了责任。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比如:在足球比赛中有学生被踢伤了腿,学校就没有责任。这就要求学生对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某项比赛或者体育运动作出判断,事先多征询老师和家长的意见。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程序

首先是救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其次是报告: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最后是伤害事故的解决:解决的途径一般是学校与受害学生方协商;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当然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诉讼可直接提起。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伤残程度有争议的,依照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所称学校,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