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句容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驻句单位: 《句容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句容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合理控制投资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资金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上级财政机关和主管部门补助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三)国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四)非税收入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五)政府统借统还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六)政府融资性建设资金(含政府信用担保的和需用财政性资金归还的债务性建设资金) (七)其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财政性资金。 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管理

第二条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情况逐步实施。 第三条 凡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经市财政会同审计等部门审核后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 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五条 设计及地质勘察。勘察、设计由业主单位选择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单位要对勘察、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必须达到一定的深度。

第六条 业主应按相关规定到审图、招标、建管、质检等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第七条 招标投标。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文件规定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限额以下的工程招投标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不能一次性招标的项目(如装璜工程与其配套的管道、管线及附属工程等)可以分两次以上分别招标。

第八条 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和验收规范精心组织施工,履行合同,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和施工中的安全。施工进场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经理)必须与招投标一致,不得将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

第九条 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原则上由除业主外的第三方通过招标产生。工程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工程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奖惩条款,对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提出合理建议等节约投资、改进质量的,视情节给予奖励,对不负责任乱签字或与施工方一起虚报工程量等的监理人员,给予处罚。

第十条 隐蔽工程记录。土石方开挖及外运、返填等隐蔽工程应以实际签证为准。隐蔽工程签证上必须有业主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三方的签字和盖章,方可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签证单上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和签证时间。审计等部门随机抽样对财政全额拨款项目的隐蔽工程工作量及时早期介入了解。

第十一条 跟踪监察。市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就政府投资项目建立管理台帐,共同加强日常监管。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活动、重大隐蔽工程验收、重大项目变更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共同参与,跟踪监督;对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安排监察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驻点,跟踪管理,安排市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单位不定期地进行工程进展情况抽查、财务支出情况检查和审计工作。

四、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的控制。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对确需变更的工程,必须首先进行变更责任的认定,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严格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并在批准和办理追加工程预算审核手续后方可实施。施工过程中,小的优化性工程调整,投资调整额度在总投资的10%以内的,由业主单位进行控制和报批;超过(含)10%的,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五、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财政部门按项目分别建帐,独立核算。合同内在建工程款按规定的申报审批程序予以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形象进度。在付款中,应留足不少于工程款额5%的维修预留金和尚未整改到位项目所需资金。

建设单位采取融资等形式组织工程资金的,须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融资,并将资金全额划入财政专户,实行直接支付。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项目建帐,单独核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根据竣工结算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