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价费[2003]42号关于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
知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通知》(湘办发[2001]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0)28号]的要求,我们对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予重新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费一律按此次审定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如需增减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各执收单位要持本通知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报年度预算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算。各单位要在适当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三、国土资源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
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它用。执收单位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国土资源系统内举办的培训班等收费由主管部门另行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凡未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一律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由物价、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国土资源系统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