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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婚姻家庭法

篇一:婚姻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是一定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形式。

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势。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力、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他是婚姻家庭有别于其他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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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显著的特征。

群婚制:原始社会早期,人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前婚姻时代。当时,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称谓加以区别。

血缘群婚: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接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对偶婚制: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世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称谓一种普遍通行的制度。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安全反映。

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力和义务之间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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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法律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资源的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一夫一妻制的普遍实现,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按照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同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始得再行结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不予登记,重婚于法无效,并须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原则和有关法律的共同原则,作为一般的法律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处于平等的地位,其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家庭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因性别而异。

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故对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以重婚相称。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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