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永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理解物权概念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条的定义,把握四个要点: 1.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物,是主体对于特定物的利益,即物上利益; 2.物权的积极内容或者作用是直接支配权;
3.物权的消极的权能或者作用是排他,即排除他人的不当干涉; 4.物权的享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不是像债权那样可以是依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物权的特征
由物权的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一)物权是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三)物权是权利人能够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四)物权是绝对权或者对世权
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效力就是法律
保障物权发生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效果的强制力。主要包括: 1.物权排他效力。 2.物权优先效力。 3.物权请求权效力。 4.物权追及效力。
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17条,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自然资源使用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建设用地使用权。 4.宅基地使用权。 5.地役权 (三)担保物权
依据《物权法》第170条的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堆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债权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当债务人不
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臵权。
物权法的法理原则
物权法的法理原则是指物权的基本原理决定的物权法必须采取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基本原理是权利人对特定物的支配并排除他人的干涉。由此决定了物权法必须采取物权种类的内容法定、物权变动公示、物权不得滥用等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 1.物权的种类强制,在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2.各类物权的内容强制,在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物权法之所以才去物权法定原则主要有一下理由: 1.物权本质属性的要求。
2.物尽其用和所有权自由的需要。 3.交易便捷和安全的需要。
4.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国家主权的需要。 (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1.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含义。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得丧变更须有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开表征始生变动效力或者处分效力或者对抗第三人的保护效力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