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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的思考

作者:余智明

来源:《犯罪研究》2017年第01期

内容摘要:监狱是我国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本质职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如何依法实施惩罚职能,是当前监狱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文章有针对性地通过分析当前监狱惩罚职能特点、问题和原因,结合实际提出了形成政策与法律合力、监狱与社会合力、体制与机制合力、民警与罪犯合力,确保监狱惩罚职能依法实施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监狱;惩罚职能;依法实施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专门场所,其本职职能就是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监狱存在的价值和作用必然体现在对被判处徒刑并收监者进行惩罚和改造,对社会上有犯罪倾向者给予威慑,这些作用是社会其他部门或者机构无法替代的。因此,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无论从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还是从推进依法治监进程的角度,切实加强监狱惩罚职能及依法实现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同样值得监狱理论研究工作者和监狱民警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 一、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的现实性

谈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的现实性,有这样三个案例尤为值得引起关注和思考: 一是中国法制权威刊物《民主与法制》(周刊)在2016年第38期刊发了这样一则报道:《专业盗窃36载,花甲老汉十进宫》,说一个名为陈XX的人,自1980年第一次因盗窃罪被判刑入狱以来,到2016年4月,63岁的他再次盗窃,被扬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此,陈XX已是第10次因盗窃罪入狱。

二是2015年初发生的,大家都熟知的黑龙江XX监狱一名在押服刑罪犯,在监狱内通过引诱、威胁等多种手段诈骗多名女性钱财,其中一名受害者被骗数额高达8万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三是据聊沈客户端2016年11月30日消息:大连一个原判死刑缓期二年的罪犯出狱后,在短短9天时间里,在街头巷尾抢劫作案5起,致1死4伤,受害者均被凶器捅刺。其中11月28日晚,一名男性受害者在被抢劫时,因伤重不幸身亡。幸好大连警方及时破案,否则,后果及危害更难预料。

以上案例,管中窥豹略见犯罪分子的顽固、狡诈与凶残,其对法治的破坏和社会的危害,足以使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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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受社会转型发展,各种矛盾叠加交错等多种因素影响,监狱服刑罪犯思想的复杂多元、改造的功利凸显和维权意识的自我膨胀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狱内改造与反改造斗争的尖锐复杂不仅难以禁绝,而且往往隐而不显,通过各种方式表现(比如前面案例就是媒体报道)出来的,则属凤毛麟角的显形。监狱警察每天在做的工作,很多就是与罪犯进行斗智斗勇的“无形较量”。这也是监狱民警的压力、责任和风险所在。在此过程中,依法惩罚罪犯必然既是监狱民警手握的神圣之权,同时又是应尽之责,如果缺失之,恐怕类如前文三个案例,类如内蒙古呼和浩特XX监狱“10·17案件”等不服从监狱管理、抗拒改造、破罐破摔、哄监暴狱等案件将难以遏制,后果更不堪设想。因此,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全面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的研究不仅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法治课题,也是维护监狱安全稳定,提升执法公信力,提高改造质量,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一是贯彻党的监狱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随着时代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的推进,党的监狱工作方针随之由“改造第一、生产第二”调整成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是监狱工作与时俱进的产物,显然是我们监狱工作必须坚持和不折不扣贯彻落实的。对此,监狱民警和广大理论工作者同样有责任、有义务、有理由加强对何贯彻落实监狱工作方针的研究,其中,加强对监狱如何实施惩罚职能的研究,显然也是不可或缺的应有之义,是必须面对和不可回避的现实需要。

二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中央作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标志着依法治国成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监狱法治进程因势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层面,全面依法治监成为一种必然选择。监狱如何依法履职始终是一个倍受社会关心关注的工作(从健力宝集团原总裁张XX减刑出狱案可知一斑)。事实上,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必然有极少数罪犯坚持顽固反改造态度,因此,依法履行惩罚职能不仅是打击极少数罪犯反改造气焰使之迷途知返的需要,也是维护正常的监狱秩序的需要,是依法治监的需要,是实现把罪犯改造成为社会“守法公民”的需要。

三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握的理性选择。构建和谐社会是党在新时期确立的社会建设总目标和总要求。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消除各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和不和谐的因素。监狱的性质决定了其不仅不能游离于党建设国家和社会的总目标和总要求,必须履行其法律赋予的“惩罚和改造罪犯”职能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因此,切实加强惩罚职能研究并依法履行惩罚职能必然是监狱工作无可选择的理性选择,是实现惩恶扬善、彰显正义的法律精神的理性选择,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把握的理性选择。

四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有效手段。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是监狱工作的宗旨,如何提高改造质量,方式方法很多,而且不同的时期亦有不同的工作侧重。在现有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包括总结新中国监狱史上改造罪犯之经验,除了已经被证明的大量的行之有效的各种教育、疏导、奖励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之外,通过依法惩罚罪犯中的违法违纪和反改造分子,为更多罪犯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同样是提高监狱整体改造质量必不可少的有效手段。我们必须深刻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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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如果违法违规罪犯不能受到依法惩罚,那么其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也必然存疑。因为,此手段一旦缺失,监狱改造罪犯必将陷入失去法治保障的混乱和正气缺失的漩涡。因此,监狱依法履行惩罚职能不仅仅是依法保护罪犯的需要,也是提供改造质量的需要。 二、当前监狱履行惩罚职能的现状与特点

如果说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那么,依法惩罚罪犯同样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免遭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对监狱服刑罪犯合法权利的依法保护必然体现了公平正义,同样,对罪犯的依法惩罚也是法律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体现。反之,如果缺失对罪犯施行法律规定的惩罚,而让罪犯在监狱内“舒舒服服地享受生活”,那又与事实上的鼓励犯罪又多大差别?监狱显然不能不要惩罚。关键是如何依法实施惩罚,如何以一种法治、文明、规范的方式、方法,依法惩罚服刑罪犯。惩罚服刑罪犯的方式方法很多,有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普遍实施的报复刑、威慑刑等,也有当前在极个别民警身上偶尔发生的对服刑罪犯的打骂、体罚、虐待等。当然,这些都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的,是与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相违的,是决不允许和必须摒弃的。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对罪犯合法权利的尊重与对罪犯依法的惩罚是监狱工作中并不矛盾的两个方面。依法惩罚罪犯是必然,也是必要和必需的,否则,法律本身具有的公平正义精神必将遭到社会的唾弃。当然,对罪犯的所有惩罚都必须建立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即:惩罚罪犯必须以法律的名义、法律的精神、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规定。 (一)惩罚的现状

作为规范监狱执法和管理行为的《监狱法》,自实施以来,监狱及监狱民警总体上较好地贯彻落实了“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从对基层监狱调查来看,当前我国监狱惩罚职能的实施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严格依法实施对服刑罪犯相对静态的惩罚,即在司法部及部监狱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以及各监狱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判处的法律手续完备,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罪犯依法收监,依法实施对其法定权利、自由的剥夺或者限制的惩罚。

另一类是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对服刑罪犯动态的惩罚,即各监狱对罪犯在服刑改造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性质、情节和审批程序的不同,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严格对其实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惩罚。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服刑罪犯实施的未达到《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严重程度的违规行为,则按照省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自身的规定及程序,对其实施诸如:严管训诫、扣改造分、降低宽管待遇、扣减劳动报酬等程度较为轻型的惩罚。 (二)惩罚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