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 下载本文

《凉山彝族自治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草案)》对照文本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州河道管理范围内建上位法依据 为强化河道管理,杜绝违法建筑挤占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河道防洪安全,保障人民河道,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发的《河《四川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办法》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凉山实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水政[199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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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三、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修订后 上位法依据 第二条 凡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河道(包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厂房、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取水口、排污口、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筑等永久性、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占用河滩地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目),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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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凉山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上位法依据 《水法》第十二条、《中华一、 凉山彝族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水部门是全州河道的主管机关。 行政主管部门是州境内河道的主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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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日常实施办法》第三条 工作。 管机关,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本行政辖区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辖第四条、《四川省河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