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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问题的思考

作者:郑永娟

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4年第03期

【摘 要】 文章以A市为了提高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速,政府干预实施“个转企”和开放型专业市场集中收银的举措为例,进行了分析思考,认为:政府的“手”不应伸得太长,任意干预市场运行;政府应以提供服务为主;改变唯指标论的政府考核机制。

【关键词】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个体户;企业;集中收银;政府干预;考核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反映一个地区城乡居民消费水平的高低,目前,此项指标作为各地政府在促进地区居民消费方面工作的重要考核指标。A市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近年来一直处在全省后列。为了提高A市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速,A市商务部门与统计部门多次就此指标进行研究,决定从两方面入手提高此项指标的增速,一是鼓励个体户转为企业,简称“个转企”,二是对本市的开放型专业市场进行整顿,实行集中收银,并为此出台了相关奖励政策。此文围绕个转企和对专业市场进行集中收银这两项措施,分析政府在干预市场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几点思考。

一、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提高的相关情况 1、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概念及相关统计制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以下简称“社零”)是指国民经济各行业直接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总额。它是反映各行业通过多种商品流通渠道向居民和社会集团供应的生活消费品总量,是研究国内零售市场变动情况、反映经济景气程度的重要指标。此项指标近年被商务部作为考核各省内贸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同时,也被各省作为考核各地市的一项指标。社零统计主要包括零售、餐饮业,以及批发业中的零售部分和住宿业中的餐饮部分,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每月的营业额或销售额作为基本数据进行统计核算。纳入社零统计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为限额以上单位(以下简称限上单位),一类为限额以下单位(以下简称限下单位)。限上单位的标准是零售业的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批发业的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餐饮业、住宿业的年营业额在200万元及以上,在此标准以下的单位均为限下单位。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限上单位的营业额或销售额全部计入当地的社零总额中;限下单位的营业额或销售额由统计部门抽样统计,进行部分反馈,也就是说限额以下单位为社零所贡献的数值不会被全部计入,只计入一部分,这部分由上级的统计部门根据情况反馈。所以,一个地区若想提高社零增速,提高限上单位的营业额或销售额增速十分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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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纳入统计的限额以上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或销售额增速不能超过10%,法人企业增速不限,所以,为了提高社零增速,使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法人(以下简称为“个转企”)是一个途径。

另外,对于未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收银,管理机构仅仅收取房租和相关物业费或者摊位费的开放型专业市场(例如,建材家居市场、农机市场、蔬菜批发市场)进行改制,改为由某个机构(一般由市场的物业管理部门承担)对开放式市场进行统计管理,成立法人企业,设置集中收银柜台,进行集中收银,统一财务报表,这样就可以将此专业市场纳入到限上单位进行统计。这是提高社零增速的另外一个途径。 2、A市限上单位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3年8月底,A市已经纳入统计的限上单位有35家,其中,包括9家个体户。已经达到限额以上统计标准,未纳入统计序列的有15家单位,其中,个体户有3家;未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银的开放型专业市场有4家,预计这四家年营业总额超过1.5个亿,如果能将这些专业市场改制为公司进行统一管理,集中收银,那么对于A市的社零总量和增速都有十分重要积极的意义。

3、A市在提高社零增速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为了提高社零增速,2013年8月份以前,A市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深入到限上个体户做思想工作,动员其尽快进行“个转企”;二是动员实现集中收银条件最成熟的2家开放型专业市场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银。

虽然A市的商务和统计部门连续一个月时间逐个给相关的个体户或者专业市场负责人做思想工作,但没有任何收效,主要原因还是个体户觉得转为企业办理手续麻烦,更为后续的财务管理和纳税带来很多问题。同样,开放型专业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带来的成本更高。 基于个转企、集中收银都会带来管理成本的增加,A市政府分别出台了相关的意见和奖励办法,对纳入统计的企业进行补助和奖励。奖励办法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已经纳入的统计单位每年奖励一定的工作经费,另外一部分是对于自愿实行个转企和集中收银的单位,分别进行3万元的奖励,另外配备办公设备,并且一旦纳入统计序列,每年补助1万元的工作经费。这个奖励办法在2013年9月初印发实施后,并未得到预期的效果,仅仅有1家个体户转为企业,开放型专业市场依然没有表现出任何兴趣,未取得任何效果。为了推动开放型专业市场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银,A市政府成立了专项工作组,推动条件最为成熟的科秦建材市场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收银。在此过程中,不论是从新公司的注册还是到设备的购置,基本都由政府工作组包揽,最终促成了科秦建材市场形式上的集中收银,但整个市场的经营和服务模式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A市在推动社零增速提升过程中,鼓励个转企,力促专业市场实行集中收银,政府无形中干预了市场的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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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转企”和“集中收银”存在问题分析 1、“个转企”存在的问题

一是从税收管理看,对个体工商户相对宽松,建账要求也较低,主要采用定额征收税款,只涉及个人所得税;而对私营企业的要求高,税款主要采用定率或查账征收,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从人员管理看,转企就要建账,而建帐必须聘用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导致经营成本增加;同时,个体工商户在承担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社会义务和责任相对于企业较宽松。三是从注册程序看,在企业注册过程中,也会增加各类手续费、人力等成本。 2、“集中收银”存在的问题

集中收银问题其实质是税收的问题和管理成本的问题。实行集中收银后,商户的收入就透明化,很难避税。此外,集中收银需要增加人员和设备,会带来一定的管理成本。因此,专业市场不愿意实行“集中收银”。 三、政府干预市场的有关思考 1、政府的“手”不应伸得太长

按照经济学家的推论,市场机制发生失灵的领域,也就是需要公共部门即政府发挥作用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公共部门在以下5种情况下干预市场经济:一是由政府部门负责提供那些社会边际效益或社会边际成本大于私人边际成本,不能通过市场有效供给的物品,即提供公共物品;二是由政府部门采取措施来排除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以及私人编辑效益和社会边际效益之间的非一致性,即矫正外部效应;三是由政府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法令,实施禁止垄断、维持市场有效竞争的措施,以保证竞争性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非一致性,即维持有效竞争;四是由政府运用各种手段对有失公平的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五是由政府担当起维持经济稳定发展的责任,干预经济的运行。

按照以上5种情况来判断,政府推动“个转企”和集中收银均不在其中,因为市场不需要政府去干预,个体户经营对于经营者来说比成立公司更能获得更高利益,实行集中收银,对于商户来说弊大于利,也就是说政府的“手”伸得太长了,市场有其运行规律,市场能够调节的应该交由市场自身调节。不能因为一时的经济指标,伸出不该伸出的“手”。 2、政府应以提供服务为主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的规定,政府对于个体户更应该提供服务。现阶段政府应该由管理转为服务,只有服务到位才能更好地管理。在个转企的问题上,对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