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报表填报说明(2016年版) 下载本文

打包贷款指借款单位在接到开来信用证后,因货物装运前需要短期资金而由填报机构提供的融资。

进口押汇指填报机构以信用证项下经进口商承兑的进口跟单汇票作抵押向国外议付行偿付的款项。

出口押汇指填报机构对出口单位交来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证(出口跟单汇票)议付的款项。

议付信用证款项指填报机构接受国内信用证收益人的申请,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前向其议付信用证的款项。

福费廷是指业务填报机构无追索权地购买由银行承兑/承付或保付的远期汇票,而向出口商提供融资的业务。

[8.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客户办理的商业票据贴现和对金融机构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所融出的资金。在贴现、买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处理中,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若该项业务的风险已经完全转移到买入方,则买入方增加本项目余额, 卖出方减少本项目余额;若该项业务的风险仍然在卖出方,则卖出方不得减少本项目余额,业务金额计入“卖出回购款项”项目,买入方计入“买入返售资产”项目中。

[9.其他贷款] 本项目暂不报送。 [10.拆放同业]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拆借及借款给境内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中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出调剂资金”。 本项目按“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11.其他应收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应收利息以外应收取的其他各类应收及暂付款项。 [12.投资]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有价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实业投资。本项目按“债券”、“股票”、“其他”分别列示。

[12.1债券]

本项目是指填报机构持有的境内外其他机构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及票据、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境外融资性票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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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有的“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填报在此项目中。

[12.3.1 长期股权投资]

本项目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合营企业的概念详见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13.买入返售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返售协议下先买入再按合同约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本项目一方面按“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外非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分别列示;另一方面则按买入返售的品种(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进行分类。

[14.长期待摊费用]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15.固定资产原价]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拥有的固定资产的原价。填报机构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16.累计折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17.固定资产净值]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 [18.固定资产清理]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19.在建工程]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购建或改良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良工程等所发生的支出。填报机构购入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项目反映。为在建工程购入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也在本项目反映。

[20.无形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以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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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销后的净值填报。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21.抵债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和财产权利抵债资产账面价值。

[22.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3.其他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上述各项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与财政性存款轧差后,若为资产方余额则填报在此项目,若为负债方余额则填报在[47.其他负债]项目中。

填报机构在报送“境内合计”口径数据时,与境外分支机构的往来数据,轧差后若为借方余额,填报在此项目,若为贷方余额,则填报在[47.其他负债]项目中。

[23.1 投资性房地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拥有产权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建筑物。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可以以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填报机构应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何种计量模式向监管人员报备,当计量模式发生变动时也需向监管人员报备。如果以成本模式计量,本项目以扣除摊销或折旧后的净值填报;如果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本项目应包括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23.2 衍生金融资产]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形成的衍生资产,但不包括作为有效套期的衍生工具。

[23.3 商誉]

本项目反映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价值。本项目应扣除商誉中的已摊销部分,填报商誉的净值。

[23.4投资同业存单]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由其他机构发行的同业存单的余额。 [24.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填报机构根据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对各类资产计提的所有类别资产减值准备的总额。填报机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充足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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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以正值填报。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26.单位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非金融机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存入的存款,以及吸收的保险公司存放款、社会保障基金、2009年1月1日前签署的邮政储蓄机构等的协议存款。单位保证金存款在[34. 存入保证金]中反映。

[27.储蓄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个人存款。个人保证金存款在[34. 存入保证金]中反映。 [28.向中央银行借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包括与央行进行的再贴现业务,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支农再贷款。

[29.同业存放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本项目按“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30.同业拆入]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从境内外金融机构拆入及借入的款项,其中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调入调剂资金”。 本项目按“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分别列示。

[31.卖出回购款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回购协议下按照先卖出再按合同约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本项目一方面按“境内商业银行”、“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外非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分别列示。另一方面则按买入返售的品种(债券、票据、贷款和其他)进行分类。

[32.汇出汇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办理银行汇票等业务所发生的收付款项以及汇出的汇款。 [33.应解汇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收到的其他行委托银行解付或支付给未在银行开户的单位及个人的汇款或其他临时性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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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存入保证金]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在为客户对第三方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担保业务时,为保证客户能够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要求客户将一定数量的资金事先存入特定账户而形成的资金。保证金常见如信用证保证金、承兑汇票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担保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等。

[35.其他存款] 本项目暂不报送。 [36.应付利息]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包括吸收的存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证券及各种借款发生的当期应付未付的利息。填报机构发行到期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所发生的应付利息,不在本项目反映,填列在“应付债券”项目。

[37.应交税费]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如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

[38. 应付职工薪酬]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付给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也称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各种薪酬。不包括在职工薪酬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项目反映。

[40.应付股利]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41.其他应付款]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债券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43.递延收益]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取得的应在本期和以后各期内分别计入损益的各项收益,如贴现利息收入等。

[44.预计负债]

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各项预计的负债,包括对外提供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产生的负债。填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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