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组织实施好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称市社科规划项目),更好地为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服务,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6月)、《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3月)和《中共青岛市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青发〔2005〕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规律,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作用。
第三条 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称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下设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负责提出社科规划项目指南草案,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和资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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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具体管理资助经费,督察项目执行情况,协调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开展重大项目研究。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年度项目指南的制定,应以青岛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五年规划为指导,在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项目、委托各学科规划评审组提出建议的基础上,经市社科规划办汇总整理,报市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的选题,要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突出青岛地方特色和区域优势,注重基础研究、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研究,支持具有重大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研究。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设立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评审一次。一般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青年项目为资助经费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和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年。除重要的基础研究外,鼓励以研究报告、论文为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
第七条 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市社科规划办可组织专家设计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上级部门交给市社科规划办的紧急研究任务,市社科规划办可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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