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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工程 第一节 建筑性质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三节 建筑间距 第四节 建筑退让 第五节 建筑空间环境 第三章 市政工程

第一节 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第二节 交通线性工程 第三节 市政管线工程 第四章 特别地区 第五章 附 则

表一 建设工程与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规则

附录三 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

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设施农用地上进行大型农业设施等建设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各

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各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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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

第二章 建筑工程

第一节 建筑性质

第四条

建筑性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的规划用地

性质。建筑性质与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照本规定表一《建设工程与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符合《表一》中第一类“同意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可以在建设项

目审批中直接适用。

《表一》中第二类“须经论证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通过专家论证或专业部门论证确定。

《表一》中第三类“不允许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及建筑工程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鼓励土地合理的混合使用,并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

景观协调等原则。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建筑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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