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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力资源

服务机构及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洪人社字[2012]361号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6.05 【实施日期】2012.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市场管理工作的

通知

(洪人社字〔2012〕361号)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切实加强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我市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0号)、《关于加强统一管理切实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20号)、《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才市场管理办 1 / 2

法》、《关于加强我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

〔2012〕30号)和《南昌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体系

1、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建设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整合,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与市场经营分离,做到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科学明确市场管理部门,明确监管职责,对人才和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并将本县区(开发区、新区)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和联系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协调管理活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有关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施行,批准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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