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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卫规财[2012]6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11.08 【实施日期】2012.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卫规财〔2012〕6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及《安徽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为优化我省资源配置,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特制定《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 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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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大型医用设备使用效率,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及《安徽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甲类设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下简称乙类设备)两类。其品目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调整和公布。有关分类情况见附件。

第四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乙类设备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审批颁发;甲类设备配置许可证由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二章 配置规划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大型医 2 / 4

用设备配置规划制定本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第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必须适合我省省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

第三章 配置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配置乙类设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设的相应诊疗项目;

(二)使用乙类设备的医师、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接受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与所使用的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资质;

(三)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或方案,并通过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及环境保护预评估。

第八条 医疗机构配置乙类设备具体条件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同期乙类设备规划要求执行。

第九条 甲类设备遵照卫生部公布的配置申请条件执行。

第四章 配置申报

第十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直医疗机构直接向省卫生厅申请。乙类设备由省卫生厅审批;甲类设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