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学作业(中外旅游法比较) 下载本文

浅论中外旅游法规区别

渤海大学旅游学院

1103班 张忠良

目前,旅游业毫无置疑是世界上最具活力的产业,它以‘绿色、环保、健康’等特点赢得了不可替代的优势和无限潜力。世界各国都已注意到旅游业中潜藏的巨大商机,继而相继颁布了促进本国旅游业发展的政策与法规,甚至很多国家早已拥有自己完备的《旅游法》。

在世界的另一边——中国,旅游相关法规的条目可谓纷繁复杂、名目众多,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完备具体的法律来更好的规范旅游行业。就今年十一黄金周的旅游‘井喷现象’中出现的问题,正暴露出中国旅游法规上的无力与僵化。例如游客投诉中的解决方式,景点景区的乱收费宰客现象的处理,凸显出目前中国旅游业法规发展中的软肋。

然而,2012年8月公布的以征求意见为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终于给中国旅游业立法和旅游人带来了强有力的希望。另外,《旅游法》的颁布可谓‘山雨欲来城欲摧’。在正式出台前给人无限憧憬与期待的同时,也充满了争议和骂声。

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对于《草案》,各界争议颇多,比如《草案》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中“低于成本价”如何界定和由谁来鉴定成为争论的一个焦点;“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也被指实际

操作中难以实现;针对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最重的处罚是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责为只规定行政处罚,缺少刑事处罚等。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出台旅游法到底对于游客、从业者和旅游企业有哪些意义,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各方讨论的最终目的是推动《草案》趋向完善并早日得以通过。在几位资深行业研究者眼中,《草案》的出台意义重大,亮点众多。

身为本部《旅游法》的起草者之一的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魏小安认为:《草案》,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更是人民群众生活权利的保障和权益的保护,是每年上亿人次入境旅游者旅游质量提升的保障。没有法律的规定,旅游的地位得不到落实,旅游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旅游企业始终在歧视性的环境中成长。“如果说制造业解决了短缺,服务业提升了便利,那么,旅游业就是幸福的载体。幸福需要保障,从旅游角度看,就格外需要旅游法出台。”魏小安说。

亮点之一:综合立法模式是目前中国最好的选择

综合立法模式是目前最好的选择。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约有60个国家颁布了旅游法,其立法模式包括综合立法模式、组织法模式、合同法模式、促进法模式等不尽相同。综合立法模式,通常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全面,涵盖发展原则、促进、旅游主管部门的职权、旅游服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行为、旅游市场监管等。其优点表现在“在同一部法律中,可以将一国旅游业发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囊括其中,立法成本小、效力高。鉴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

法律环境等现实情况,选择综合立法模式为最佳。”

亮点之二: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是主线

在研究《最新境外旅游法律汇编》中收录的旅游业较为发达、旅游立法也相应具有代表性的30个国家、地区的旅游法律、法规时我们发现,进入21世纪以来,各国在立法或者修改法律中,对于旅游者的规定呈增加态势。例如,2005年出台的越南、老挝《旅游法》,对旅游者的问题有专章规定。2009年修订的《俄罗斯旅游法》,第三章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2009年实施的《墨西哥旅游法》也有专节规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2007年生效的《美国旅游促进法》、2006年修订出台的《日本观光立国推进基本法》等,都将旅游业的发展提高到为国民创造幸福生活环境、满足国民日益增长的需要的高度。此次《草案》在章节中设专章规范,而且在整部法律中从规范市场、规范经营行为和从业资格、规定旅游安全等都体现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与此同时,还规定了旅游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亮点之三:规划入法

从发展全局看,中国旅游面临着大发展的局面。发展涉及总量增长、结构优化和水平提高。因此将规划入法具有重大旅游发展战略意义,同时也极具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为主,着眼未来’的发展理念。

因篇幅所限,下面暂以经济体制、法律法规、旅游业发达程度等方面接近西方国家,而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方面接近中国的日本作

为典型,并就中日两国关于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1、日本方面

(1)进入规制。在日本,投资主体要想进入旅行社业, 必须首先得到中央政府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运输省运输政策局观光部的许可。也就是说,日本对旅行社的进入实行“双重注册”的管理制度。所谓双重注册是指企业发起人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前,必须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许可。在日本旅行社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旅行社到期如不重新申报或不符合注册条件即取消注册。

(2)经营范围规制。 经营范围规制的实质即对旅行社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社分为三类,即一般旅行业、国内旅行业和旅行业代理店。

(3)服务质量规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制约旅行业的行为,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业申请登记时必须交纳营业保证金,保证金数额视营业范围而定。

(4)价格规制。由于日本旅游市场外部环境比较完善, 所以在旅游产品价格方面的微观规制较少,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调节。2.中国旅行社业微观规制体系

2、中国方面

与日本相类似,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业也实行了一种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主要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入规制。《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 “申请设立国际旅

行社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该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2)投资规制。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 万元人民币。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3)服务质量规制。 中国的服务质量规制主要是通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和各级旅游质检所两大措施加以实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要求各类旅行社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其具体金额为国际旅行社60万元,获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增加100 万元,国内旅行社30万元。各级旅游质监所负责受理旅游投诉,处理旅游纠纷,管理质量保证金。

(4)价格规制。 伴随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政府对于旅行社业的价格规制经历了一个逐步放松的过程,由过去统一规定全国旅行社价格水平、季节差价、地区差价、最低结算标准和外汇保值措施等严格管制的方法,逐步过渡到现在价格水平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管理方式。除此以外,中国旅行社业还采用了从业

人员资格规制等其它微观规制形式。

总体来看,中国旅游法规发展虽未与旅游业本身发展相同步,但随着国家政策在支持旅游业上的倾斜,相信中国旅游法定能越走越完善。也相信凭着中国旅游资源不可替代的巨大吸引力和旅游设施的逐步完善,中国旅游业在不久的将来定能获得巨大的繁荣与腾飞!下面我们要做的就是一起努力和期待。

参考文献;

【1】 齐征《中国青年报》(2012年09月07日 11版) 【2】 高舜礼.对旅行社两个开放试点办法的比较研究[J].旅游学

刊,1999(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