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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犯罪构成

【篇一:案例分析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案例分析 案例?王某?男?42岁?在武汉经营一家香肠店。刘某?男?48岁?与王某是邻居?有贪吃的毛病。 经常从墙缝处偷吃王某家的香肠而与王某结怨。

王某曾多次劝说刘某不要再偷吃自家香肠?但刘某不听劝告。多次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王某气急?2004年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挂在院内?刘某常偷香肠处? ?刘某不知情?当他再次偷吃后?中毒经抢救无效于2004年9月4日晚在医院死亡。

论证分析? 1、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因此?犯罪主体是表明行为必须由什么人实施才能构成犯罪的要件。犯罪主体主要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行为的自然人。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构成一些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 达到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只能成为刑法所列举的某些特别严重犯罪的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称为一般主体。此外?有些犯罪还需要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或职务才能构成?这类犯罪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在本案例中王某自然人?年龄已过18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并且能够独立经营商店且对刘某偷吃香肠的事件能够多次劝阻说明其精神在正常范围? 对自己做的事情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刑法总则条文在规定犯罪的概念时概括列举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分则条文则规定了各个具体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

由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集中表现在犯罪对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侵害上?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成立都不可缺少的要件?只不过不同的犯罪所侵犯的具体客体有所不同而已。

由于犯罪对社会关系的侵犯通常通过对一定的物或人即犯罪对象的侵犯体现出来?因此犯罪对象也是许多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当然?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其背后体现的仍是具体的社会关系。

在本案例中刘某的生命安全是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王某用放了毒药的香肠将刘某毒死? 侵犯了刘某的生命安全? 危害了刘某的生命。 所以犯罪客体为刘某的生命安全? 犯罪对象是刘某的身体。

3、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此? 犯罪客观方面是表明犯罪活动在客观上的外在表现的要件。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首先包括危害行为。只有通过危害行为?社会关系才会受到侵犯。犯罪本身就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其他要件其实都是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特征? 因此? 危害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其次?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即危害行为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如果行为不可能给社会造成危害?不属于犯罪行为。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是任何犯罪成立必须具备的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除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外? 有些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 地点实施或采取特定的方法、 手段实施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特定的时间、 地点、方法成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这些选择要件对某些犯罪的成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在本案例中王某在2004年9月4日买来毒药放入香肠中? 放到刘某经常拿的位置? 证明其主观上想将刘某毒死?刘某由于食用了王某放毒药的香肠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刘某死亡的结果?是由王某投毒的行为造成的?王某投毒的行为与刘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属于作为形式的犯罪行为。

4、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犯罪主观方面是表明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行为人所抱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犯罪主观方面首先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过失。根据刑法规定?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即使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 罪过是一切犯罪成立所必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此外? 刑法规定某些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 因此犯罪目的是部分犯罪主观方面不可缺少的内容。

在本案例中王某因为刘某经常偷自家香肠劝阻无效而怨恨对方? 具有犯罪动机? 香肠是食品?而王某明知将毒药放入食品中?会发生毒死人的结果?他还把它挂在刘某经常偷吃的地方?心想? 你不偷就没事儿?再偷你就死。

主观上具有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

结论?王某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人他的行为具有很明确的犯罪动机?并且从主观上存在着犯罪故意。

他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并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按照刑法犯罪构成四要素的规定?应当判处王某间接故意杀人罪。

【篇二:案例分析犯罪构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 ,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