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新旧对比
民法通则条文 民法总则条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俗。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依照其规定。 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力人。 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