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外协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暂行规定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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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外协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暂行规定

目的:为强化合作单位质量思想意识,提高外购、外协产品质量,和谐发展,

共创未来。 名词解释:

不良品:经返工或特殊工序后,尚可进入生产工序的产品。

废品:(分工废、料废)指产品有重大缺陷,达不到工艺使用要求的产品。 工废:指加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因素导致的废品。 料废:指毛坯本身导致的废品。 一、 公司质检当事人责任:

凡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入库的批次产品(准确到入库单的以入库单为 准,其他以生产批次为准),经落实不良品率超过5%的,扣罚质检当事人月工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10%;废品率超过5%的,扣罚质检当事人月工资的10%+工废品实际价值的10%;并追究外购、外协单位责任。 二、 公司管理者责任:

管理者应及时处理相关质量事故及责任单位和个人。若是出现包庇及瞒而不报,拖而不处理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48小时内无书面处理结果的),管理者将负管理责任。处罚金额为质量事故应罚金额的2倍。一月两次承担管理责任的质量管理者或责任人,加扣罚本月效益工资的

10%,每增加一例未处理质量事故,扣5%本月效益工资,依次类推。 三、外协加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 2、

不良品生产价值在50元以下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的100%. 不良品生产价值在50元以上的200元以内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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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20%并警告一次。 3、

不良品生产价值达到200元以上300元以内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

的140%并警告一次。 4、

不良品生产价值达到300元以上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的150%责

令停产整顿。 工废:

工废按实际成本计算(实际价值为原材料成本+已加工成本,下面成为实际价值,扣罚立即执行,处分按月计算),废品归公司所有。实 际价值在300元以内的,按实际价值的80%赔付并警告一次;实际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内的,按实际价值的70%赔付并警告一次;实际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按实际价值的60%赔付并严重警告, 责令外协加工单位和个人停产整顿。 料废:

1、 毛坯有明显缺陷而进入加工过程的料废不计算料废费用。 2、 毛坯无明显缺陷,加工过程中超过三道工序以上的毛坯内在出

现缺陷达不到工艺要求,由公司支付加工费用的50%(工序以 车床为准)。

外购毛坯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 毛坯无明显缺陷,加工过程中出现达不到工艺要求的缺 陷,其毛坯全部退回,超出2%加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毛坯供货单位或个人承担。

2. 加工好的产品无明显缺陷,试压过程中出现壳体漏的产品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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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加工费、喷涂费、安装费等一切费用由毛坯供货单位或个人承担。

二、 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1、 外购单位,退货前对自己的产品进行确认,外协单位对自己加工的

产品进行复检确认。

2、 公司主管领导,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做出明确的处理意见转交外协

主管,由外协主管转交财务做相应的处理。

3、 质量主管每月一次与财务核实质量问题处理相关事项,报请总经

理审准。

五、抽样的方法及处理依据

1、 质检员对外购的铸件毛坯(原材料)外形尺寸抽数20%、铸造表面、认真检查,抽样数量每批低于100件按80%抽查验收,100件以上200件以下按50%抽查、验收。不合格率超出5%要求供方自检,自检后的抽查数不合格率超出3%,按全部不合格处理,依据《毛 坯图纸》、《铸件毛坯外观检验内控标准》、采购合同要求。 2、 外购加工件、标准件外协加工件

2.1质检员对外购加工件,标准件严格按外购合同要求进行检验,抽取数量10%-20%不合格率超出3%定为全部不合格,由供货责任人自检,自检后抽取20%-30%不合格率超出2%按全部不合格退回。 2.2外协加工件,质检员抽取10%-20%不合格率超出3%由供货责任人自检,自检后抽取20%-30%不合格率超出2%定为全部不合格,超出6%抄报质量保证人,由质量保证人报请总经理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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