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下载本文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铁总财[2017]36号

总公司所属各企业,各铁路公司: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3月1日

中国铁路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总公司基本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控股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规范办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是指总公司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资金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决算及资产交付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准确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保证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包括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合资公司。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组织项目建设的机构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第七条 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筹集、请领、拨付总公司负责筹集的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三)指导、监督、检查、考核总公司所属企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 (四)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五)按照规定办理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六)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建设资金需求。

(二)按照总公司规定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检查本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行为,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三)切实履行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或发展基金实际投资管理人,下同)职责,落实总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规定,指导、督促、协助合资公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设资金筹集工作。

(四)按照总公司要求汇总、上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报表。 (五)审核、上报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六)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组织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管理机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

(二)收集整理项目立项到竣工各建设阶段的基础资料,设置项目基础台账。 (三)根据批准的项目投资概(预)算,做好核算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定期清查财产物资。

(四)按照规定合理、准确编制建设资金预算,按规定筹集、请领和拨付建设资金,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率。

(五)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有关税费的缴纳、增值税抵扣、上转等手续。 (六)按照规定向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 (七)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建设资金拨付等手续。 (八)对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实施监管。

(九)按照规定编报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总公司、总公司出资人代表要求的其他工作。

(十一)依法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审计、检查等,整改发现的问题。 对合资铁路项目,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应依照前款规定指导合资公司规范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责。

第十条 委托代建项目代建方与委托方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开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代建方单独核算委托代建项目,及时向委托方请领建设资金,报送财务报表;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向委托方移交会计档案;实施工程承包单位建设资金流向监管等。委托方按约定和工程需要拨付建设资金,编制项目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 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为完成项目建设筹集和使用的资金。建设资金筹集遵循依法合规、多渠道、多元化和低成本的原则。

第十二条 建设资金分为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项目的权益性资金主要是指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债务性资金主要是指银行贷款、外资贷款等需要项目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资金,其中的财政性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预算管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禁止挤占、挪用和项目间串换建设资金,禁止使用建设资金办理委托贷款、定期存款、理财产品、对外投资、担保和拆借、捐赠、赞助、兴办经济实体和从事与项目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执行总公司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建设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一) 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和支出预算,一般按照先使用权益性、后使用债务性资金的原则安排预算。建设资金预算的编制与施工组织科学衔接,统筹考虑总公司资金、地方资金和银行贷款的到位时间和额度,满足项目建设的需求,避免拖欠参建单位建设资金;科学合理安排建设资金,努力减少建设

资金沉淀,杜绝建设资金长期闲置;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得纳入建设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调整的,编制建设资金调整预算。

(二) 项目建设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的资金范围包括当年计划投资、以前年度计划投资、归还到期的以前年度建设周转贷款等所需资金。

(三)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需求准确编制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从严控制项目月末银行存款余额,定期分析项目月度建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资金情况月度内发生较大变化的,及时编报月度调整建设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总公司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由总公司所属企业向总公司申请拨付;合资项目由合资公司通过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向总公司申请。总公司所属企业、总公司出资人代表在建设资金拨付到位的三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管理机构或合资公司。

第十七条 总公司出资人代表组织合资公司积极协调落实地方和社会股东出资,努力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 总公司所属企业项目和合资项目接受无偿出资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总公司所属企业接受出资置换其他合资项目股权的,作为专项应付款管理,履行程序转让合资项目股权后冲销应付款。

第十九条 项目开工建设前,应落实各类建设资金。立项批复资金来源含银行贷款的项目,在报送可研文件前,应先取得银行的项目贷款承诺函。可研文件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尽快与银行按可研文件批复的银行贷款额度签订合同或取得经银行评审同意的批复文件,同等贷款条件下优先选择贷款承诺行。 项目投资额超可研文件批复投资额的,项目建设单位上报概算变更申请时应明确增加投资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落实贷款、签订银行贷款合同的主体。项目贷款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