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路网项目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广西路网项目公路工程

竣工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路网项目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的管理工作,保证我区路网项目公路工程档案管理质量和竣工文件材料的完整与准确,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的精神,结合我区路网项目公路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广西路网项目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为项目法人的公路建设项目,以及由其他项目法人完成的公路建设、养护工程必须送交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归档的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所规定的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及内容,含公路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遂道)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

1

材料、图纸图表、声像材料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公路工程各参建单位(公路管理局、建设办、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建立竣工文件材料管理领导责任制与管理检查制度,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和档案设备,落实管理与检查制度,按管理责任完成其负责工作的竣工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工作;档案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对有关单位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及监督,确保公路工程档案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应遵循公路工程文件材料自然形成规律和成套性的原则,分类科学,便于查找利用。

第二章 参建单位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对负责管理的建设项目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并制定考核管理办法,纳入路网建设考核内容。

第七条 公路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办)在招标文件及与其他参建单位应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形成、整理和组卷要求。项目建设办公室在文件材料的形成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完成《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所规定的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及内容(下同)的第一部分综合文件,第二部分决算与审计文件,第五部分科研、新技术资料等的收集、立卷、归档工作。工程竣工时负

2

责按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的全部竣工文件收集完整并归档,编制档案工作执行报告,在竣工验收前提出专项验收申请,竣工验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档案保管单位移交。

第八条 公路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一部分综合文件中的设计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并送建设办统一归档。

第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三部分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在交工验收前送建设办统一归档。

第十条 施工单位负责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完成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目录第四部分施工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在交工验收前送建设办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公路工程参建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完成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工作,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公路工程申请竣工验收前,建设办应向档案接收的最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申请档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申请竣工验收。由自治区公路管理局组织验收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综合档案室组织公路接养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对有关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报告。

第三章 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