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 1.一类工程:
(1)台重35t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及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质量5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5)砌体总实物量在50m3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6)热力设备(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7)1000kV·A以上的变配电设备。 (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 (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10)煤气发生炉、制氧设备、制冷量231.6kW·h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的气柜、储罐、冷却塔等。
(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厂区(室外)电缆敷设工程。
(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3)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等工程。
2.二类工程:
(1)台重35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质量5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蒸发量10t/h及其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 (4)1000kV·A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8)低压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设备,各类泵,供热(换热)装置以及制冷量231.6kW·h及其以下的制冷设备。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0)砌体总实物量在20m3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11)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3.三类工程:
(1)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
(2)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说明:上述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热力设备、制冷设备、变配电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等,均按其中较高类型费用标准计算。
5.3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5.3.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挖桩孔、箱涵挖土、开路槽、挖工作坑;不包括隧道工程土石方)、拆除项目、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项目。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桥梁、涵洞、过街人行地道、隧道(含其土石方工程)、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市政给水、排水以及上述工程相关的通用项目。
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城市市政道路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路灯工程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5.3.2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4 3 规费 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4
5 税金 3.48%、3.41%、3.28%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1 3 规费 17(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8
5 税金 3.48%、3.41%、3.28% 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5 3 规费 11(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10
5 税金 3.48%、3.41%、3.28% 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4 3 规费 19(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 4 利润 9
5 税金 3.48%、3.41%、3.28% 5.4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5.4.1 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与《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5.4.2 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8 3 规费 20(投标报价、结算时按核准费率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