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控制管理办法
目 录
1.词语定义 ………………………………………………………2 2.设计变更(补充设计)程序管理规定……………………… 3 3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9 4.工程结算编制、申报管理办法………………………………15 5.工程款支付程序………………………………………………36 6.关于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商务部分的管理办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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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 语 定 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相关部门:指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成立的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开发报建部、造价合约部、工程管理部等。
2、项目部(项目指挥部):指郑州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成立的XXX工程建设项目部(项目指挥部)。
3、施工单位:指通过依法公开招投标中标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即业主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4、设计单位:指业主通过依法公开招投标中标的或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建议改为“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监理单位:指业主通过依法公开招投标中标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建议改为“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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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设计变更(补充设计)
程序管理规定
一、总则
(1)对已正式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因需求或条件变化导致的设计变更(含补充设计,以下同),均应执行本程序管理规定。
(2)对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其性质、范围和影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其必要性、正确性,统一性和可追溯性。
(3)所有的设计变更均由设计单位发出,工程管理部审批后,由项目部(项目指挥部)下发给监理单位交施工单位实施。
二、设计变更的原因
引起设计变更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
(1)工程管理部或项目部(项目指挥部)要求或外部条件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
工程管理部或项目部(项目指挥部)因某些需求发生变化,或外部评审结果、社会要求改变等其他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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