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依据 下载本文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人民币。”

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十二)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四条“清算期间,企业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七条“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4、《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进行清算时,隐瞒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分配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处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企业全部债务前分配企业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四十九条“清算委员会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退还侵占的企业财产,企业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十三)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四)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六十五)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六)个人独资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七)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备案分支机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八)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十九)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二)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三)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十四)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五)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十六)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七)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

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未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十八)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办理合伙企业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七十九)合伙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结束后,不办理注销登记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并清算结束后,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八十一)合伙企业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八十二)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三)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合伙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八十四)承租、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承租、承借或者以其他方式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六)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登记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根据《条例》第九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主要登记项目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擅自经营不准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商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八十七)个体工商户不缴纳管理费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