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安全方面:一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为0,不得发生死亡事故;二级标准化矿井年度百万吨死亡率必须控制在市或集团公司当年百万吨死亡率以下,但不得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三级标准化矿井考核年度内不得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
2. 依法开采: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等证照,并齐全有效。
3. 采煤方法:必须实现正规壁式开采或按批准的采煤方法开采,生产布局合理,采掘关系正常。
4. 瓦斯抽放:矿井“四量”即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高瓦斯及“双突”矿井抽采煤量符合规定,采区回收率达到规定。矿井产量不得超过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能力。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专业分为11个,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信息调度、应急救援、地面设施、安全管理和职业健康,各专业采用百分制。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按专业得分乘以权重系数,计算结果为矿井总得分。各专业的权重系数见下表。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各专业权重系数
序号 专业 权重 序号 专业 权重 1 2 3 4 5 6 采煤 掘进 机电 运输 一通三防 地测防治0.10 0.10 0.10 0.07 0.18 0.12 7 8 9 10 11 信息调度 应急救援 地面设施 安全管理 职业健康 0.07 0.06 0.05 0.10 0.05 水
第五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
一级:检查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专业不低于9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80分。
二级:检查考核得分8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专业不低于8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70分。
三级:检查考核得分70分及以上,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专业不低于70分,其它4个专业不低于60分。
第六条 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隐患之一的矿井以及不符合国家、省政府及省煤炭厅相关规定的,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
第一条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面个数按省煤炭工业厅已批复文件执行。
2.采煤工作面实现机械化开采,工作面回采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3.检查资料齐全;有每月检查记录;资料保持原始性、真实性,不得有虚假。
第二条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共6大项,满分100分。 第三条 考核项目及评分办法(具体见附表): 1.采煤考核实得分数=检查得分+加分。
2.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项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3.月度采煤考核得分=各采煤工作面得分之和/采煤工作面个数。 4.年度采煤考核得分=年度内各月采煤考核得分之和/12(个月)。 5.采煤工作面每死亡1人,采煤专业得分扣5分。 6.存在弃采、破坏可采煤层的,采煤专业得分扣2分。 7.考核评级过程中,上级部门抽查时,以抽查分数为准。
第四条 此标准为涉及的其他采煤方法,由各市、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参照本标准编制相应的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