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其附件(以 下简称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 关法律、法规和《炼油化工企业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归口管理的炼化企业的承压 类特种设备及所属部件的设计、选型、采购、制造、安装、使用、检验、 修理、改造、更新、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在生产、 技术引进与开发,新、改、扩建项目和设备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按照《炼化企业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 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地区公司承压类特种设备工作,指导各地区公司 不断改进和加强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承压类特种设备技术和管 理水平。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建立健全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体系,明确各级、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保证承压类特种设备实现全过程管理。各地区公 司设备管理部门是承压类特种设备的主管部门,应设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承 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备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二)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工艺操作 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三)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选型、采购、安装、使用、 检验、修理、改造、更新的全过程管理。
(四)组织生产装置建立承压类特种设备台账,完善相关承压类特种 设备的资料。装置检修、改造后技术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动态管理。
(五)根据确定的检验周期编制检验计划,确定检验单位并组织实施。 (六)参与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取证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失效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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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或参与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 (九)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承压类 特种设备的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
(十)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七条 生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承压类特种设备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二)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运行管理,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的操作 工艺指标符合使用登记要求。
(三)根据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计划,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停用、 倒空、置换工作,对因生产原因需延期检验的承压类特种设备提出书面申 请,并制定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四)负责组织编制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和处理。
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承压类特种设备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工艺操作规程、 岗位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二)参与重大修理、改造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审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 和处理。
第九条 人事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和考核,并取 得相应资质。
第十条 物资采购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或参与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二)按照采购计划,依据设计文件、技术协议、相关规范的要求进 行采购与验收,负责及时交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确保承压类特种设备 安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负责组织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查、安装 报验、竣工验收、资料交接等工作。
第三章 设计、制造、安装
第十二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 术监督部门相应资格许可。制造或安装必须由考核合格的人员实施,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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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需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进行与 其资质相符的作业。
第十三条 存储液化石油气的压力容器及高强钢压力容器(指使用标 准抗拉强度下限 σb ≥ 540 MPa 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对有应力腐蚀倾 向的腐蚀介质,应限定腐蚀介质含量,或增加防腐措施。
第十四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的采购(不含碳钢管道材料)必须签订技 术协议后方可转采购部门进行采购,对有驻厂监造要求的设备应委托有监 理资质的单位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造。
第十五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到货后,应组织到货验收。验收内容至少 包括:清查是否有损伤、零附件是否齐全、实物与数量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产品质量与技术文件资料是否满足订货要求。
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应依照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办理安装告 知手续,手续完成方可开始安装。进口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压力容器安全性 能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工作。
第十七条 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严格履行验收手续。施工单 位及时交付竣工资料,至少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 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书、产品操作使用说明书和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建立健全技术档 案,符合法规要求(见附录 1),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锅炉、压力容器
1. 质量证明文件等随机资料; 2. 安装竣工验收资料; 3. 监检报告;
4. 登记表(设备编号、设备名称、类别、设计参数、操作工艺指标、 规格、材质、安全附件等 );
5. 定期检验与年度检查报告,运行时间记录; 6. 月度检查记录;
7. 改造、更新与检维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8. 故障、事故处理记录。 (二)压力管道
1. 登记表(管道编号、管道名称、类别、设计参数、操作工艺指标、 规格、材质、起止点、管件、紧固件、阀门、安全附件等);
2. 轴测图、焊缝位置及编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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