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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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研究

作者:马文

来源:《珠江水运》2017年第21期

摘 要:当前,国家已在部分海事法院试点“三审合一”,海事刑事审判工作在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方面的作用日益增强。然而,作为工作起点的两法衔接机制还存在诸多问题,入罪标准不统一、证据对接不顺畅是两大突出障碍。所以,可以通过明确入罪标准、理顺证据对接等措施完善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关键词:海事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衔接 船舶碰撞 1.引言

船舶碰撞是海上交通中的多发事故,在科技发达的今天,完全由技术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事故已不多见,航行安全更倚重于船员的操作,人为因素已经成为事发的主要原因,加强对人为风险的控制也成为海事预防的重点。航海风险的存在决定了国家对船员责任的减轻,所以,针对航海事故,往往只规定民事、行政方面的责任承担,船员很少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后果承担刑事责任。但现实状况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海运量逐年大幅增加,船舶碰撞事故也持续多发,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环境破坏,事故中个人渎职、懈怠情况明显,单纯依靠民事、行政方面的规定已不能对此起到遏制作用。在事故高发、惩处缺位的情况下,刑法的补充性功能应当被被纳入视野。《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员,必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海事行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把握和操作却没有明确指示。另外,由于船舶碰撞事故调查的专业性较强,在处理时,刑事司法部门往往需要海事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因此,为进一步提高海事管理水平,增强事故处理能力,对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指导意义,而且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2.海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障碍 2.1入罪标准不统一

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因此,移送案件的首要条件是“涉嫌构成犯罪”。但实践中的问题是入罪标准不够明确,导致海事执法机关难以判断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是否属于应当移送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基本上是根据陆地犯罪而制定的,适用于海上犯罪常常出现不协调的情况。例如,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是事故所造成的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数额。但船舶碰撞事故中,人员失踪是常态,人员伤亡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