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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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现溢流后要及时发出信号(信号统一为:报警信号为一长鸣笛,关井信号为两短鸣笛,解除信号为三短鸣笛),关井时,要按正确的关井方法及时关井或装好井口,其关井最高压力不得超过井控装备额定工作压力、套管实际允许的抗内压强度两者中的最小值。

第二十九条 压井施工时,必须严格按施工设计要求和压井作业标准进行压井施工,压井后如需观察,观察后要用原性能压井液循环一周以上,然后进行下一步施工。

第三十条 拆井口前要测油管、套管压力,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实施压井,确定无异常方可拆井口,并及时安装防喷器。

第三十一条 射孔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各油田应根据本油田的实际情况,确定射孔方式,即常规电缆射孔、油管传输射孔、过油管射孔。

(一)常规电缆射孔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射孔前应根据设计中提供的压井液及压井方法进行压井,压井后方可进行电缆射孔。

2.射孔前要按标准安装防喷器或射孔闸门、放喷管线及压井管线。

3.射孔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观察井口显示情况,若液面不在井口,应及时向井筒内灌入同样性能的压井液,保持井筒内静液柱压力不变。 4.射孔过程中发生溢流时,应停止射孔,及时起出枪身,来不及起出射孔枪时,应剪断电缆,迅速关闭射孔闸门或防喷器。

5.射孔结束后,要有专人负责观察井口显示情况,确定无异常时,才能卸掉射孔闸门进行下一步施工作业。

(二)油管传输射孔、过油管射孔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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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油(气)树井口压力级别要与地层压力相匹配。

2.采油(气)树井口上井安装前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试压,合格后方可使用。

3.采油(气)树井口现场安装后要整体试压,合格后方可进行射孔作业。

4.射孔后起管柱前应根据测压数据或井口压力情况确定压井液密度和压井方法进行压井,确保起管柱过程中井筒内压力平衡。

第三十二条 诱喷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在抽汲作业前应认真检查抽汲工具,装好防喷管、防喷盒。 (二)发现抽喷预兆后应及时将抽子提出,快速关闭闸门。 (三)预计为气层的井不应进行抽吸作业。

(四)用连续油管进行气举排液、替喷等项目作业时,必须装好连续油管防喷器组。

第三十三条 起下管柱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在起下封隔器等大直径工具时,应控制起下钻速度,防止产生抽汲或压力激动。

(二)在起管柱过程中,应及时向井内补灌压井液,保持液柱压力平衡。

(三)起下管柱作业出现溢流时,应立即抢关井。经压井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起下管柱过程中,要有防止井内管柱顶出的措施,以免增加井喷处理难度。

第三十四条 冲砂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冲砂作业要使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压井液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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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冲开被埋的地层时应保持循环正常,当发现出口排量大于进口排量时,及时压井后再进行下步施工。

(三)施工中井口应座好自封封井器和防喷器。 第三十五条 钻磨作业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钻磨水泥塞、桥塞、封隔器等施工作业所用压井液性能要与封闭地层前所用压井液性能相一致。

(二)钻磨完成后要充分循环洗井至1.5~2个循环周,停泵观察至少30分钟,井口无溢流时方可进行下步工序的作业。

(三)施工中井口应座好自封封井器和防喷器。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不连续作业、设备熄火或井口无人等情况时必须关闭井控装置或装好井口。

第三十七条 测试、替喷及压裂酸化后施工作业等的井控要求各油田应根据本油田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第五章 防火、防爆、防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

安全措施和井喷失控的紧急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井场设备的布局要考虑防火的安全要求,标定井场内的施工区域并严禁烟火。在森林、苇田、草地、采油(气)场站等地进行井下作业时,应设置隔离带或隔离墙。值班房、发电房、锅炉房等应在井场盛行季节风的上风处,距井口不小于30m,且相互间距不小于20m,井场内应设置明显的风向标和防火防爆安全标志。若需动火,应执行SY/T 5858《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中的安全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井场电器设备、照明器具及输电线路的安装应符合SY5727《井下作业井场用电安全要求》、SY5225《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技术规程》和SY/T6023《石油井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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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规定》等标准要求。井场必须按消防规定备齐消防器材并定岗、定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四十条 在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井进行井下作业施工时,应严格执行SY/T 6137-2005《含硫化氢的油气生产和天然气处理装置作业的推荐作法》、SY/T 6610-2005《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和SY/T 6277-2005《含硫化氢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标准。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井喷应急预案,对含硫等有毒有害油气井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参考SY/T 6610-2005《含硫化氢油气井井下作业推荐作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关井程序和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一旦发生井喷失控,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抢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现场抢险指挥。同时配合地方政府,紧急疏散井场附近的群众,防止人员伤亡。

第六章 井控培训

第四十四条 各油气田应在经集团公司认证的井控培训单位进行相关人员的取证和换证的培训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油气田必须对从事井下作业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设计及井控管理、现场施工、现场监督等人员进行井控培训,经培训合格后做到持证上岗。要求培训岗位如下:

(一)油气田的井下作业现场管理人员、设计人员、作业监督人员。 (二)井下作业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主管生产、安全、技术的领导、机关从事一线生产指挥人员、井控车间技术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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