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水政资[1995]7号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1995.01.10 【实施日期】199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水利部关于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

(1995年1月10日 水政资[1995]7号)

江苏、浙江、福建、安徽、上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水电)厅(局),太湖流域管理局:

为加强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在征求和协调有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我部授予太湖流域管理局在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1994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三定”方案,太湖流域管理局是我部的派出机构,在太湖流域及浙闽地区(福建省的韩江流域除外,下同)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职 1 / 2

责,负责我部授权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同时,对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从长江引水进入太湖流域各河道后的取水,由太湖流域管理局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取水许可管理。

二、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限额以上的取水,由太湖流域管理局审核取水许可预申请、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

1.太浦河、望虞河、栏路港(含钭塘和泖河)、红旗塘(油车港一三角渡)、太湖、淀山湖、元荡的全河(全湖),及其岸线以外区域(夹浦—长兴—湖州—东迁—练市—嘉兴—嘉善—平湖—乍浦—金卫—张堰—金山—泖港—米市渡—松江—朱家角—淀东—大市—陈墓—周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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