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
一、程序衔接
1、建立诉前调解机制(诉前告知人民调解)
人民法院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①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建议当事人到区司法局申请调解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再按规定进入司法程序。②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要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区司法局,再由区司法局指派相关人民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2、建立诉中委托调解制度。
诉讼中,对于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由法院出具调解书,也可以撤诉,选择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书。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并且对主要事实没有异议,被害人
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区司法局指派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结果通过司法局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从轻、减轻判处;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依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3、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
一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局可经过一定程序特邀人民调解员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负责诉前调解、参与诉中调解。
另一方面,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基层法庭要发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对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导。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组织协助的,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支持配合。
4、建立实行经人民调解程序的诉讼绿色通道,方便快捷的巩固民调组织的工作成果。
二、工作制度衔接
1、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
高的法官担任辖区街道调委会的指导员,建立法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
2、建立聘任参与制度,聘请素质较高的人民调解员担任特邀调解员,邀请他们参与司法调解工作。
3、建立疑难案件指导制度,可派专人指导民调组织的疑难案件,帮助其梳理法律关系,分析争议焦点,有针对性的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张调解工作。
4、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5、建立调解协议书评阅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将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以及卷宗材料送交人民调解指导员评阅。
三、效力衔接
1、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2、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经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法官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庭前调解机构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遵循“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凡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