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习管理细则(新)

天津市律师协会

关于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照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的规定,为严格律师实习秩序,方便实习律师办理实习证和实习考核,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实习登记,由实习人员或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所递交的材料只需一份):

(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

1、申请表应明确填写实习指导律师,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2)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2、申请表所列各项应如实填写,个人简历起止时间为高中起至今,日期要求连接紧密。递交材料时必须粘贴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 《实习协议》

1、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的《实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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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人员姓名;

(2)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 (3)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 (4)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

(5)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6)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2、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实习律师事务所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的费用这四项为必填项,要求不得有空项;其他项若没有内容补充的写“无”,例如实习内容第三条,实习纪律第四条;递交材料必填项如有空项,要和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协商补全再递交材料。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只要求副本的第一页(身份证号、资格证号)复印件;只有学历证书毕业证复印件没有学士学位证复印件的则视为没取得学士学位证;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身份证地址不在天津,而户口落在天津,可递交户口页复印件;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承诺书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下实习人员管理栏内下载并本人签字;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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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证明材料。由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开具的检索证明,只提交复印件,原件由个人保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由天津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对社会公开存档的省、市、区、县人才中心档案存放地出具相关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或无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执业证书的;或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或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的,存档证明由所在院校出具。)

(八)由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九)申请实习人员另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十)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由所在实习律师事务所开具,内容为证明律师事务所没有受过处罚,有接受实习律师的资格;

(十一)拟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审核。实习证于递交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领取,通知查询天津律师信息网公告。

第四条 实习人员需提前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实习人员管理”栏目内下载《实习总结》表,按要求填写,待实习期满考核时同其他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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