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 1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Sciences Edition No.12011
一 、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
纵观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 从 2008年的 “ 毒奶 粉 ” 事件 , 到今年的 “ 地沟油 ” 事件和 “ 龙虾门 ” 事件 , 食 品安全问题始终十分突出 。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 个方面 :一是食品安全规制的立法不健全 。 我国的食 品市场巨大 , 食品安全隐患众多 , 立法缺陷 , 更加剧了 难以管制 , 查处不严 , 给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有了 可乘之机 ; 二是巨大的市场利益所驱 。 缺陷食品的生 产经营者为了一已私利 , 不惜以身试法 , 甚至犯罪 ; 三 是消费者的盲从心理 。 我国人口众多 , 消费者的盲从 心理严重 , 容易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 因此 , 我国需要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制度 , 从源头上遏 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 但是 , 目前我国既没有统一 的法律 、 法规来规范和调整食品安全问题 , 也没有统 一的食品标准 、 执法标准来指导监管部门和司法部 门 , 这就导致了关于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的效果大大 折扣 。 下面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分 析 :
第一 , 责任主体结构不明显 , 政府问责机制不完 善 。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立法 中 , 食品生产者 、 加工者和销售者根据食品安全卫生 的相关规定生产 、 加工 、 销售食品 , 作为第一责任主体 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 ; 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政 府为第二责任主体 , 制定合适的食品安全法规并监督 其施行 , 必要时采取制裁措施 。 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 中 , 更多强调食品生产加工参与者的责任 , 对政府责 任的关注度较小 。 就现有监管部门及检验机构的监管 责任规范来看 , 其责任程度明显过轻 , 不能适应食品 安全市场对加强政府监管职责的需求 。 在强化政府对 食品市场监管职权的同时 , 还需要同等程度的责任规 范约束 。 如果市场失灵可以大体归结为客观因素而有 所容忍的话 , 那么政府失灵 , 尤其是政府监管懈怠 、 不 力 , 更是为民众所不能理解 。 因此 , 我国应加强相关立 法 , 建立完善有效的政府问责机制 , 切实履行对食品 市场的安全监管职责 。
第二 , 食品标准设定较低 , 并且相互冲突 。 随着我 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 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 现阶段 , 我国存在着重视经济发展 , 忽视对人民身体健康保护 的倾向 。 其表现之一就是食品标准设定得较低 , 不能 有效地起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 。 在我 国 , 制定食品标准的最高机构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会 , 但事实上农业部 、 卫生部也有权制定在全国施行 的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 这就导致了我国食品标准很 难与国际接轨 。 目前 , 我国采用国际标准还不到一半 , 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 。 并且 , 我国食品标准之 间还存在着冲突 。 由于我国的食品标准绝大多数都是 在 2000年以前制定的 , 并且这些食品标准往往是不 同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 , 而非国家标准 。 由于各部门 之间缺乏协调 , 对同一对象设定两项或两项以上标准 的现象并不在少数 , 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交叉 、 重复 严重 , 形成了食品标准设定 、 管理的混乱局面 , 严重影 响了标准的实施和食品安全的监管 。 因此 , 设定有充 分科学依据的标准 , 是准确判断食品性 、 保护消费者 人身财产安全 、 推动国际贸易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不 可缺少的技术支撑 。
第三 , 对食品安全的违法者处罚力度过轻 。 在欧 美等发达国家 , 法律对缺陷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处罚非 常严厉 。 如英国的 《 食品安全法 》 规定 :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具体情节处以 5000英镑的罚款或 3个月以内 的监禁 ;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食品或提供食品 致人健康损害的 , 处以最高 2万英镑的罚款或 6个月 监禁 ; 违法情节和造成后果十分严重的 , 对违法者最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完善思考 杨 华
摘要 :近年来 ,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 , 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 。 对责任主体 、 食品标准等食品安全 法律规制的缺陷进行分析 , 提出了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 、 健全缺陷食品召回制度等立法建议 。
关键词 :食品安全 ; 法律规制 ; 食品标准 ; 监管
中图分类号 :D920.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999(2011 01-0059-02 作者简介 :杨华 ,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收稿日期 :2010-10-11
高处以无上限罚款或两年监禁 。 由于法律责任大 , 制 裁措施严厉 , 违法成本很高 , 经营者不敢轻易以身试 法 。 近两年 , 我国新颁布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但是 , 对于违法者处罚力度仍然过轻 , 使得法律惩罚缺乏威 慑力 , 导致生产经营者为了利益 , 敢于以身试法 。 例 如 , 根据 《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 第九条规定 :违反 《 食品卫生法 》 的有关规定 ,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 食源性疾患的 , 根据 《 食品卫生法 》 第 39条的规定 , 卫 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 , 销毁导致食物中 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 没收违法所得 , 吊销 卫生许可证 , 并同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 造成中 毒或者疾患人数 10人以下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违法 所得 1-5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 0.1-3万 元的罚款 ;(2 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 11人至 30人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违法所得 2-5倍的罚款 ; 没有 违法所得的 , 处以 4-5万元的罚款 ;(3 造成中毒或者 疾患人数在 31人至 100人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违法 所得 4-5倍的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 3-5万元 的罚款 ;(4 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 101人以上或者 人员死亡 , 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违法所得 4-5倍的罚 款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处以 3-5万元的罚款 。 从这一 条款可以看出 , 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对食品违法 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范围过窄 , 在处罚力度 上乏力 , 不能够充分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 , 难以达 到打击目前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 。
二 、 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的立法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缺陷的分析 , 笔者对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 , 提出以下立 法建议 :
第一 , 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 。“ 无危险即无 保险 ”, 风险的存在使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 建立食品安 全强制保险制度的正当性在于食品市场天然的不安 全性 , 一旦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所生产 、 出售的产 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 , 造成使用 、 消费或 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 、 疾